治安拘留暂缓执行的制度规定以及适用条件

治安拘留暂缓执行的制度规定以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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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这一条,是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既然是行政拘留,何必要暂缓执行?这与许多普通民众的认知不一样,事实上,有大量的案件确实是暂缓执行的。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因为行政处罚法目前没有官方释义版本,而这一条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107条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而按照官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释义:

行政拘留,是本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将被处罚人送至拘留所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将暂缓执行处罚限于行政拘留,正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严厉性。而且行政拘留处罚与罚款等其他处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其不可恢复性,罚款错了还可以返还,行政拘留错了,被处罚人已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却不可能予以返还,而只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考虑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性质和特点,从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条作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

如果真是认真落实这个释义精神说,目前的行政拘留就应当是:以暂缓执行为原则,以立即执行为例外。

事实上呢?你懂的。

我们再对照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2款看一看适用暂缓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1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这很简单,理论上讲当事人可以书面说明,也可以口头说明,可以说明理由,甚至可以不说任何理由,只要表达“不服”二字或者相同的意思即可。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们没有建立治安裁决律师强制在场制度,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第三人在场,因此,这里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是“有想法”+“表达出”,并不要求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条件不具备啊。

3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这里提出可以用书面形式,自然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不能拘于一定要书面。

4申请暂缓执行。现在的问题是许多群众根本不知道这个规定,所以学法还是有用的,你不学法,谈何懂法、用法?

5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现行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情形是唯一的,那就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这是适用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这里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不会发生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被处罚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一贯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不得暂缓执行。

这里还有个问题,这里的“公安机关”是不是唯一的办案机关?理论上讲,从回避制度来考虑,似乎交给县级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来判定更合理。

6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可诉。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决定或者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对行政拘留执行时间作出的变更决定,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大家可自行脑补。

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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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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