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的白话分析和通俗解读(九)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的白话分析和通俗解读(九)

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解释的白话分析和通俗解读(八)解读了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情况,本次聚焦字面比较难理解的一条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解读,那就是这个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一、第十八条想解决什么问题?

斜体字部分是条款的具体规定,每个字都认识,读起来非常拗口,看完有一种车轱辘话的感觉。这里有一个制度体系逻辑就是,民法典虽然是包罗万象的,但是合同这事涉及面太大,没法单独依靠民法典解决全部问题,所以就涉及到了民法典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等等。涉及合同效力时,到底按照哪部法律哪个条款处理呢?这个看似车轱辘话的第十八条司法解释就是对着这个问题来的。

二、第十八条隐含了什么原则?

(一)平等尊重原则

尊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硬性要求,民法典和其他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级别都很高,都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不理会,更不能厚此薄彼。尊重包括民法典在内所有法律提出的硬性要求,从长相看,这些硬性要求多表现为“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措辞。

(二)条件限制原则

用了一对连接词“虽然”、“但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硬性要求提出了条件性限制。虽然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法规提出了硬性要求,但是这些要求要是想适用到合同效力认定中作为认定的依据,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该硬性要求是基于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做出的,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情形;二是该硬性要求会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情形。

(三)适用限制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有硬性要求,满足两个限制条件之一的情形,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按照这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认定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特别拗口但是意思比较明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没有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这里加入了“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光说了硬性要求,没有说“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咋办?不用担心,民法典都说清楚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提了些硬性要求,但是没有说违反规定有啥民事法律后果时,那么民法典这时就可以用上了。当然制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人还会有人会说,我有后果呀,一系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还有刑事处罚。司法解释也说了,你没好好审题,我说的是民事法律后果。

可见第十八条煞费苦心,没表扬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高,也没贬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立法技术低,就用这看似云山雾罩的车轱辘话,一把解决了立法技术参差不齐、法律衔接不畅甚至互相打架的相关问题。

欢迎持续关注,后续我们重点分析法人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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