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导致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效力如何认定

“泰国孕妇坠崖案“、“泰国泳池溺亡案”……这些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案例大家并不陌生。那么,这些案件里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会给吗?可能“受益人”的算盘要落空了。

故意导致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合同效力?

1.概述

故意导致或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包括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和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以造成。《保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认定

(1)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前提是“投保人故意”和“被保险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作为与故意不作为、本人亲自实施致害行为与通过他人实施致害行为等,“故意”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比如因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过失行为也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事居住、拘留和逮捕。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行为必定为故意行为。

(3)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必须要判定行为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和必然性。如果实施的故意行为,但该行为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或者伤残”,指的是被保险人犯罪行为实施阶段发生的死亡或者伤残,而不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中止阶段或者犯罪行为结束后发生的伤残或者死亡,也不包括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致死伤情形。

比如,甲、乙方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之后,因分赃不均发生争执,甲将乙殴打致死,如果乙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能以乙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又如,被保险人杀害他人后被制服,随后被害人亲属将被保险人殴打致死,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再如,被保险人在躲避抓捕行为,在乘坐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或者死亡,该伤亡结果与其逃避抓捕抗拒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是因抗拒抓捕而“导致”或“造成”。但被保险人在被公安人员抓捕过程中驾车逃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其伤残,其伤残结果是由于其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造成的,保险人对该伤残结果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又如,被保险人欲抢劫某银行,在前往该银行途中发生车祸或者抢劫得手后,返回住所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其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需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按照“无罪推定”理论,故意犯罪事实的认定应以刑事判决书认定为依据。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包括公安机关侦查案卷所反映的事实、检察机关对与被保险人有关的其他被告人进行侦查和起诉的案卷所反映的事实以及法院针对被保险人有关的其他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书所反映的事实,法院可以凭借这些证据认定被保险人实施了某个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行为。

3.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或被保险人故意

依照《保险法》第43条、第45条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故意的,向投保人退还。“其他权利人”,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2款规定,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需要注意,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是以保险合同解除为基础的,因此,保险人首先应当是解除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才产生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效果。

(2)受益人故意

《保险法》第43条第2款仅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时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此时若有其他受益人的话,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分配,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则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若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举证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商业保险律师诉辩实务》,作者:周庆元,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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