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恺”乐园】被诈骗后,受害人如何追回损失

案情概况

2019年4月,江某骑三轮车经过惠环市场某处时,被三名年轻人开车碰瓷,最终江某不得不赔偿4000元现金进行私了,当晚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被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起诉,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江某希望追回被诈骗的4000元,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点评

一、诈骗罪案件中的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该会议精神,对于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质赔偿,只能通过刑事退赔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于以考虑。”第5条第2款“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挥霍诈骗取得的财物不属于“毁坏财物”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而属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所以,依照该《规定》,受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诈骗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

二、诈骗罪案件的被害人主要通过追缴退赔制度,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诈骗的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确定:“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当然,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做法,有赖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动作为,如果处置不力,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的求偿。实践中,由于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可能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裁判机关,一旦案件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陷于被动。因此,有关机关在追缴或责令退赔时,多持谨慎的态度,这也直接影响了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获偿水平。

三、刑事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请求赔偿损失。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审判决后,可以结合自身损失受偿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已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已无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仍有待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即使按照该《规定》第五条,此类案件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还是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因为该《规定》第五条所述的是“可以”受理而非“应当”受理,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应当”具有强制性,一般理解为必须这么做,而“可以”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人民法院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如受理此类案件必须提供经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追缴无果的证明,必须提供有经查证发现被告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1、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

2、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于以考虑。”第5条第2款“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仲恺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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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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