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丨如何谈钱又不伤感情?家事调解帮到你

离婚大战一触即发?

我要让TA净身出户!

曾经的“有情饮水饱”,在离婚时也会变得“锱铢必较”?

离婚真的伤感情又伤钱?

当爱已成往事,曾经的亲密爱人面临分手,情感受挫之余,财产分割问题上的种种纠葛无异于在伤口撒盐。怎样既谈钱又不伤感情?

家事调解丨如何谈钱又不伤感情?家事调解帮到你

成说律师团队在对数百份广东地区的离婚调解书进行筛选总结的基础上,制作出《广东地区家事调解大数据报告》,拟于近期发布。统计中,我们发现:调解,是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秘密武器。

家事调解丨如何谈钱又不伤感情?家事调解帮到你

1.离婚分财产只能对半分?当然不是!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即在双方对分割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般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以现金补偿给另一方。

而常见的婚外情、家暴等婚姻过错行为,即使获得了法院的认定,其财产性后果一般也多限于损害赔偿,对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的影响有限。更何况婚姻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是相当有难度的。

但是这种剑拔弩张、各不相让的局面通过调解往往会有所改观。

男女双方在法官、律师或其他调解人员的协调下,更倾向于从理性的角度分析自己和对方的利益需求,同时倾听对方拒绝或接受方案的原因,直视自己诉求可能面临的现实阻碍,从而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

例如,广州市某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纠纷调解书中,婚内取得的房产均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另外支付150万元的补偿款给女方,而孩子抚养费、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同时,男方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品牌的代理权等财产权益。

家事调解丨如何谈钱又不伤感情?家事调解帮到你

案号:(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22号

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调解在财产分配当中的现实意义:案例中的男方长期从事公司经营,在财产分割时获得公司的经营权不仅符合其自身利益诉求,也同时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利益;而女方则获得了除公司经营权之外的几乎全部其他共有财产。从物尽其用的角度而言,可以说,这个方案使得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满足。反之,如果这个案例无法调解,法院只能将所有的财产一分为二。那么,财产的使用效能将会被大大降低。

2.无产权证房屋也要分?调解解决!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6月17日生育婚生子徐某某。双方婚后前期感情良好,后因为性格不合、小孩抚养等问题使夫妻之间感情产生裂痕。现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然而,原告为转业军人,婚内于2011年7月10日在深圳警备区后勤部签字确认,挑选了深圳警备区××路经济适用住房××房,并购买车位一个。目前该房产尚未竣工,并未实际交付,亦无相关产权证明。诉讼中双方均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虽由夫妻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该房属军队经济适用房,且目前尚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亦无明确的产权证明,目前进行分割既难于作出客观的市场价值评估,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因此,在双方对该房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房暂不进行分割,待该房取得产权后,双方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01号)

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分割不动产的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不动产的权属问题,随后才是不动产价值的确定、如何分割以及经济补偿的问题。

若要法院处理房产,没有产权证是一大硬伤!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进行处理,或者只是根据房屋目前使用情况,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待取得产权证明后,再另案进行处理。

相比较之下,若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房屋的归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便可通过调解的形式对房屋权属进行处分。

例如:深圳市某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日后若发生争议,当事人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可减轻诉累。

家事调解丨如何谈钱又不伤感情?家事调解帮到你

案号:(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3.不做“24条”怨偶?调解来帮你!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需要处理;但被告主张双方有四笔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就其主张的债务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复写件四张。而原告对于被告所陈述的债务均不予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鉴于被告所提供的四张欠条复写件上只有被告的个人签名,而债权人梁某好、梁某英、招某芳、冯某胜也没有出庭对被告主张的债务进行作证陈述,原告对此也不予确认,同时被告亦不能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四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均不予认定。(案例:(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419号)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离婚纠纷同时涉及共同债务处理的,一般会十分慎重。

然而,大量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中,负债的一方往往会避开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争议,或者直接由债权人另案提起借贷纠纷的诉讼,要求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和配偶另一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配偶另一方将难以避免地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境地。该条规定也因此在社会中引起极大的争议,大量对债务并不知情的配偶莫名背负债务,成为“24条”怨偶。

对此,如双方能够通过调解,对共同债务进行梳理,同时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式,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发生的纷争。

当然,如果负债一方系有意而为之,例如与案外人串通伪造债务、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因满足个人贪欲,无度恶意负债,且欺瞒配偶另一方的,则再完善的协议也无法完全予以防范,但这类情形,并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

讲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已经对调解之于和平解决离婚财产纷争的重要作用心领神会,同时也一定对家事调解的其他特点充满了期待吧!

别着急,下一期,小编将为你带来:涉外婚姻易结难离,家事调解成关键。更多精彩尽在 #家事调解# 系列文章。

此文为 “成说律师事务所” 团队原创文章,首发自“家事法律圈(hunyinls)”——分享婚姻家事法律干货的公号,转载请联系授权。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5-23 13:13
下一篇 2023-05-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