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权利类型

民法典民事权利类型

作者|陈慧玲

来源|“诉讼实务指南”微信公众号

*本文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建立民事权利的完整体系,有助于我们对各种民事权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从而更容易了解民法的全貌。(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总第103期),第67页。)构建民事权利体系是一项复杂工作,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按照权利内容对民事权利类型进行梳理。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列举了民事权利类型,具体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法定权利和利益等。李宇教授将上述权利归结为四类: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成员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成员权)、其他法定权利和利益。(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14-315页。)考虑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42页),本文按照人身权、财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法定权利和利益的分类,立足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类型进行梳理。

一、人身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3页。)民法典在总则编第109条、110条对人格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在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的是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

需要注意的是,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2、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该条列举了具体人格权。此处需注意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差别。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具体人格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不再详述。针对名誉权笔者有一篇《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可供参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又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认可了在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1页),但个人信息本身的外延比较广阔,不仅与姓名权,更与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个人信息尚未被民法典确立为人格权领域的法定权利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4页;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41页。)

3、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从权利内容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比如具体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属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权。《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条第1款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和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共同构成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从法律适用上,一般人格权可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侵害某种具体人格权的行为,适用该种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虽不构成对某种具体人格权的侵害,但侵害人身自由或人格尊严的,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比如就业歧视行为,虽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但确实侵害了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侵权行为。平等就业权纠纷也作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下的四级案由。关于平等就业权,笔者在《平等就业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梳理》一文中有详细讨论,可供参考。

(二)身份权

《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是关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概括宣示规定。身份权,是以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为标的的权利,这些身份主要表现在已经私法化的亲属关系中,即亲属身份,故身份权也称为亲属权。民法典对身份权并未作具体列举,通说认为,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63-566页。)

1、配偶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为“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涉及配偶权的派生权利如:《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的夫妻姓名权、第1057条规定的平等从业权、第1059条规定的扶养权、第1061条规定的相互继承权等。对配偶权的侵害可能来自加害一方配偶,也可能来自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64页。)

2、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权利。《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规定实际上就是对亲权的确认。法律已经规定的亲权内容主要有:《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父母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9条-23条规定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财产保护权、《民法典》第35条规定的财产处分权。亲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侵权责任,以及其他一些规定,如《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的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64-565页。)

3、亲属权

亲属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主要表现为亲属间一种有条件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即亲属一方首先应具有一定的能力,而另一方有需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第2款关于赡养费的规定、第1069条关于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的规定、第1074条关于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75条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的规定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65页。)

4、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监护权的内容和保护主要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章的第二节“监护”中,此处不再详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65页。)

二、财产权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是关于财产权的一般规定,涵括以下各条关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规定(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8页)

(一)物权

《民法典》第11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关于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的一般性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物权是财产权中最基础的权利。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由此区别于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区别于性质为相对权、对人权、以请求权为主要权能的债权,区别于性质为成员权的股权和类似的投资性权利。(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9页。)

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是权利人以自己之物为客体的权利,又称完全物权、自物权。为实现物尽其用,所有权人可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让渡于他人,从而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为客体,权能小于所有权,并由法律及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所限定,故又称他物权、不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9页。)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其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主要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五种典型的用益物权以及《民法典》第329条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75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76页。)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二)债权

债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法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不同,民法中的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94页。)《民法典》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其他规定。合同之债,其内容一般属于交易关系;无因管理之债,产生于对管理人义举的提倡与鼓励;不当得利之债是在非出于当事人意志的事件中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之债产生于侵权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是对侵权人的否定性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96页。)其中,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外,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其他规定所产生的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1、合同之债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首要的债的发生原因。本条主要发挥体例上的作用,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集中于民法典合同编。

2、侵权之债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主要发挥体例上的作用,关于侵权的具体规定集中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行为在债法中的重要性仅次于合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两大支柱。侵权责任名为责任,本质上仍属于债务。(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2页。)

3、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与第119条、120条仅发挥体例上的作用不同,本条可作为请求权基础独立适用。无因管理,系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所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形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5页。)民法典合同编准合同分编在第28章对无因管理作了专章规定。

4、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条可作为请求权基础独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准合同分编在第29章对不当得利作了专章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不应成为当事人在缺乏其他请求权基础时模糊债之构成要件、规避举证责任规则的案由。(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7页。)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举证责任问题,笔者在《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要件的实务审查》一文中有详细讨论,可供参考。

5、因法律其他规定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除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外,还有因法律其他规定发生的债。如《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关于本条,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明确将知识产权规定为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一样具有私权属性,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6页。)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绝对权、支配权,主要区别在于客体:物权以物(有体财产)为客体,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无体财产)为客体。

第二,本条明示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即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部分,为民法典以外的特别法。(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98页。)在知识产权的审判实践中,不应囿于知识产权的专门制度,而忽视知识产权的民法体系归属和基本理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31页。)

第三,本条明文列举的知识产权客体,除商业秘密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散见于各种法律之外,其余均已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保护;植物新品种,受《种子法》与《植物新品种条例》保护。

(四)继承权

《民法典》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律规定或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99页。)关于继承的具体规定集中于民法典继承编。

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法典》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该条将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规定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从体系上实现了我国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40页。)股权,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一系列权能。(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99页。)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出资人投资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商业信托所形成的权利。其具体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权益、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投资权益、商业信托受益人的权益等。(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99页。)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中。

四、其他法定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由于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民法典不可能通过列举的形式实现对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权益的保护,因此本条对民事权利类型作了兜底性规定,从而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范围,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49页。)

另外,《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新生事物,民法典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加以规定,也没有指明其权利性质,但本条的引致性规定具有宣示意义,也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1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55页。)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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