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南乐县司法局:一件交通事故 四次鉴定 五次庭审经法律援助当事人合法权益终得维护

中国法治河南讯(实习生 赵登辉 通讯员 李路路)2021年9月27日,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受援人王甲姐送来的锦旗。

濮阳市南乐县司法局:一件交通事故 四次鉴定 五次庭审经法律援助当事人合法权益终得维护

2018年8月26日,原是王甲姐女儿结婚大喜,作为舅舅的王甲骑电动自行车载舅舅王甲哥在前去参加婚礼的路上与赵某驾驶的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王甲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王甲哥沿裴村村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赵某驾驶大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其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甲哥受伤,王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甲和王甲哥均无责任。

2019年2月,王某姐到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相关资料后指派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的李路路律师办理此案。经律师深入了解:这是一个命运多舛的家庭,王甲兄弟姐妹三人,母亲年迈,王甲的妻子患有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尚且年幼。

为了全面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死者家属争取合理合法的赔偿,第一次起诉律师申请法院对电动车损失进行评估作价,对王甲的妻子做了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电动车损失作价为1730元,王甲的妻子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完全护理。

在所有案件材料都准备充足后,律师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被告因死者王甲持有智力二级残疾证,据此主张死者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律师认为死者的智力状况并不能作为减轻司机责任的过错,并且事故认定书已经对双方责任作出划分。但是判决中法官仅仅依据死者的智力状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轻易推断死者没有劳动能力,据此对其妻子的生活费和相关的鉴定费用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申请了上诉,客观陈述了案件事实,第三次庭审,二审最终改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1232.4元,连同被告前期支付的各项费用63457.56元,以上共计464689.96元。

遭受事故后王甲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给其家里人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律师第四次起诉,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甲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院外误工期间、院外护理期限、院外营养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其肢体构成八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对此次事故造成其精神六级伤残的参与度提出异议,要求对此进行司法鉴定,遂又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均做出了参与度为50%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甲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5万余元。

本次案件从2019年8月收案到2021年8月结案,历时四次鉴定,五次庭审和多次庭外调解,最终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的维护,赔偿两名当事人近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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