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当初:房屋渗漏鉴定费20000元物业负担5970元

案  由 排除妨害纠纷 案  号 (2022)陕0103民初10064号

悔不当初:房屋渗漏鉴定费20000元物业负担5970元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10064号

原告周庆礼、李健与被告王万霞、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礼、李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梅与被告王万霞,被告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庆礼、李健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万霞对西阳台地漏漏水部位及12709室卫生间管道端部与墙面连接处的漏水部位进行维修;判令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客厅顶板孔洞进行维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万霞赔偿原告维修费用9840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是XXXX小区7号楼1单元12609室业主,于2015年9月15日购买涉案房屋。被告王万霞系楼上12709室业主。2019年冬季供暖后,原告房屋阳台、客厅天花板处大面积漏水。二原告通过被告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与被告王万霞多次协商,但其拒不配合。后原告自行对房屋漏水部位进行了修缮。但四年来,每到采暖季,原告房屋就开始漏水,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房屋漏水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万霞辩称,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与原告系上、下楼相邻关系。2019年、2020年、2021年原告每年找其两次,大约在四月和十月,每年渗漏两次,不是全年渗漏。而2021年两次物业找到其,第一次其做了打压试验两次,第二次其家中停用洗衣机半月,均证明对楼下漏水无影响。2022年的漏水,因为隔壁水管爆裂导致楼下两家都出现渗水现象。鉴定报告中检测方推测其家阳台地漏有问题,与国家颁布的规范不一致;水管与卫生间墙面接触是错误观点,因为水管是穿越墙面的,与墙面无端部接触;鉴定机构提到漏水原因在于水管连接部位封闭不严,及楼板有孔洞,导致渗水,未提及水源来自何处,在其邻居家水管修理后,楼下已经停止漏水渗水现场,4年来原告找错渗水原因,其保留对原告导致其花费检测费2000元及多次误工费的诉讼权利,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购买案涉房屋,2019年冬季供暖后开始出现大面积漏水,根据房屋建筑保修质量办法规定,其室内网管质保期已过。原告与被告王万霞之间因漏水产生的纠纷与其物业公司无关。原告曾多次到物业公司协调房屋漏水事宜,其公司与原告也多次上门与王万霞协商,但王万霞均不予配合,其公司已尽到了相关的监管义务。其公司对于业主门户以内的网管质量需要业主自行进行打压测试,其公司也多次与被告王万霞进行协调,被告王万霞始终不予配合。原告收房时间2013年9月9日,对案涉房屋实际使用超过9年,质保是五年和两年,远远超出保修期间和范围,期满后有偿维修,或业主委托第三方维修,因此物业公司无义务对其房屋渗漏部位进行维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庆礼、李健与被告王万霞系上、下楼相邻关系,二原告居住房屋,被告王万霞居住房屋,被告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2019年冬季供暖后,原告发现房屋阳台、客厅天花板处大面积漏水,此后与二被告数次协商未果。

审理中,二原告申请鉴定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及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漏水导致原告家中阳台客厅天花板因渗水已发生损害的维修费用。2022年9月29日,西安高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西高监鉴字【2022】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分析,结合相关规范要求,对涉案房屋的鉴定意见如下:(一)漏水原因:1、主要漏水原因:楼上房屋(10209室)阳台地漏部位处理不规范、12709室的卫生间管道端部与墙面封堵不严且管道四周混凝土松散,以上部位为涉水部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使水渗入楼层板造成楼下渗漏。2、次要原因:涉案房屋12609室客厅顶板存在孔洞(深度约30mm),加剧渗漏的严重程度。(二)房屋维修费用估算为9060元(客厅顶板孔洞修复800元;房屋阳台顶面粉刷装饰1600元;房屋客厅墙面、顶面粉刷及装饰4560元;成品保护1500元;垃圾清运600元)。

另查,原告周庆礼、被告王万霞分别于2013年9月9日、2014年9月3日与被告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均载明:“房屋建筑本体公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王万霞系房屋使用人,负有对其居住使用房屋内相关设施的妥善维护义务,被告陕西新时代物业公司系上述房屋的物业管理方,负有依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经鉴定,原告房屋发生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楼上房屋阳台地漏部位处理不规范、的卫生间管道端部与墙面封堵不严且管道四周混凝土松散,以上部位为涉水部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使水渗入楼层板造成楼下渗漏,次要原因是涉案房屋12609室客厅顶板存在孔洞(深度约30mm),加剧渗漏的严重程度,现原告要求被告王万霞对阳台地漏漏水部位及12709室卫生间管道端部与墙面连接处的漏水部位进行维修并要求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客厅顶板孔洞进行维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王万霞赔偿原告家中已发生的损害维修费用9840元,因鉴定意见载明房屋维修费用估算为9060元(客厅顶板孔洞修复800元;房屋阳台顶面粉刷装饰1600元;房屋客厅墙面、顶面粉刷及装饰4560元;成品保护1500元;垃圾清运600元),根据鉴定的主次原因,扣除客厅顶板孔洞修复800元后,该费用由被告王万霞负担70%即5782元。原告主张其前期已支出的维修费780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王万霞关于涉案房屋漏水与其无关的辩论意见,有悖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涉案房屋未缴纳大修基金且已过质保期的辩论意见,因涉案房屋客厅顶板孔洞(深约30mm)的维修不属于房屋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范围,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取原告与被告王万霞物业费,应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故对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希望原、被告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万霞对阳台地漏漏水部位及12709室卫生间管道端部与墙面连接处的漏水部位进行维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客厅顶板孔洞进行维修。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万霞支付原告周庆礼、李健因漏水导致房屋的修复费用5782元。

四、驳回原告周庆礼、李健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0025元,由原告周庆礼、李健负担125元,被告王万霞负担13930元,被告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万霞、陕西新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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