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课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2个问题

「票据课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2个问题

一、哪些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贴现?详情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法定要素不全;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1.名称与印鉴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3) 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 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质押,就是规定期内不能变现。

(5)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目前纸票最长期限可延长到6个月,电票最长期限为1年,跟这个期限不符,也分分钟说拜拜!对了,纸票单张最大金额只能到一个亿,这个心里一定要清楚。

(6)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内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跟银行卡挂失一个道理,人家都挂失了,你还敢来取钱?肯定是行不通的啦!

(7)承兑附有条件的;

付款人承兑汇票必须是无条件承兑,如果承兑汇票附有条件,就认为是付款人拒绝承兑此汇票,那么承兑行为就是无效的,付款人就不是汇票的债务人,持票人只有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了。

(8)本营业单位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啥是背书?背书就是在票据背面写上四个字”背书转让”,由转让人甲和被转让人乙签章,票据权利就发生了转让,由甲转让给了乙,乙就可以拿这张汇票去银行进行承兑和提示付款了。

那回到原题就是甲没有背书转让给乙,所以票据权利也没有转给乙,乙也就没有权利拿着承兑汇票去变成现金啦。所以,背书非常的重要。

(9)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不符合标准;

1.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2.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3.粘单没印“粘单”字样。4.粘单错误印刷“粘贴单”字样。5.粘单粘在票据正面或者第一张粘单没有粘贴在票据背面“贴粘单处”。6.粘单发生断裂,使用玻璃胶重新粘贴;撕掉粘单,重新贴粘单。7.粘单与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与粘单之间贴的距离过近,使得骑缝章 盖进“背书人签章”框内。

(10)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这承兑人就是付款人呀,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下个星期再办理,那你只能等到下个星期了。

(11)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二、法院在审理商业银行贴现业务案件时,一般会关注哪些方面?

贴现银行只要完成了以下三项工作一般即被认为是合法取得票据。

1.商业银行是否审查了票据的形式要件,即票据上的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

2.是否向承兑人做过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明确的答复。

3.是否给付了对价。是否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形式审查,以确定贴先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真实的贸易关系。

只要认定材料完备,就算履行了必要的审查。至于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事实上是否存在真实的、合法的交易关系,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资料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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