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单方婚内借款,出借人是否有举证责任呢?

裁判要旨

原告对本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车某、姜某于2001年6月结婚,于2017年9月离婚。离婚后,原告张某起诉二被告,提出2017年6月被告车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起诉理由

2017年6月被告车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时二被告婚姻关系尚存续,所借款项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答辩要点:

二被告已经于2017年6月离婚,离婚前,对于原告主张的2017年6月车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概不知情,未见分文。而且,该笔借款实属大额借款,已经远远超出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限范围,对此,原告张某及被告车某必须到庭接受质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无法证明涉案债务与姜某有关。

法院判决理由

综合本案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对本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证明借款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原告对上述事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认定本案借款10万元为被告车某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姜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代理实务要点:

夫妻一方对其单方婚内“借款”债务无论是否自认,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及夫妻共同债务事实所负举证责任,原告自然应对本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烟台市牟平区法院2018年2月22日判决张某与被告车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7)鲁0612民初2772号。

来源:优法问答法律平台

作者:赵兵律师

对于夫妻单方婚内借款,出借人是否有举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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