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痛骂北京某律所廖勇事件上做法不专业引发热议 谁才该被笑话

相信大家对泼妇骂街这样的事不会陌生,但是广东女律师痛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这样“高手过招”的事大家一定很少看到吧?

12月5日,广东一女律师在网上公开指责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利用廖勇事件蹭热点,是不专业的碰瓷行为,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下面,让我们一看究竟。

女律师痛骂北京某律所廖勇事件上做法不专业引发热议 谁才该被笑话

湖南浏阳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廖勇在处理小区住户危某与小区物业矛盾纠纷中言行粗暴,在危某家中殴打危某,相关视频被上传网络后,引发群众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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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浏阳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给予廖勇开出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位九级降为管理岗位十级。

本以为随着浏阳纪委监委的这份处理通报的发出,会让这件事尘埃落定,没想到处理结果出来后,关于廖勇事件的议论“高烧不退”。笔者简单梳理了一下网友的看法,主要有以下3种不同的意见:

1.有人认为对廖勇的处理结果太轻,应当追究廖勇刑事责任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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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认为对廖勇的处理结果是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毕竟保住了“铁饭碗”,但是对3名“围观”的巡防队员(劳务派遣人员)竟然责成街道办予以辞退,动手打人的是廖勇,3名巡防员只是“围观”,连个“泥饭碗”都没保住,这样的结果有点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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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人认为对廖勇给予了开除党籍这样的顶格党纪处分和政务撤职、降低职级这样严厉的行政处分,让廖勇对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样的处理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大家对某个事物发表看法,都是基于其自身的价值标准,而价值标准是受知识储备、学识水平、经验阅历、成长环境、身份立场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每个人站在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层面发表看法,都是合理的,不应当受到批判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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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笔者和一位网友的聊天记录

然而就在昨天,广东一位女律师竟然公开指责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律所在廖勇事件被公开后,立即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对廖勇等四人寻衅滋事及渎职行为提请刑事立案侦查的报案书》,这样的行为是不专业的“碰瓷”行为,目的是想急于出名。这位女律师的文章用词犀利、态度刁钻、情感激烈,大有要将北京某律所发布报案书的人“生吞活剥”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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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跟笔者一样,都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主。我们经常会在网上看到某些明星、 网红之流因为离婚出轨、抢男朋友、分床垫子这样的事隔空对骂,但是律师隔空痛批律师事务所这样“神仙打架”的事还是少见。今天我们就一起讨论讨论,女律师和北京某律所究竟谁才是在博眼球、蹭流量?

我们先一起来拆解一下女律师的这篇文章。

文章开头表明,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蹭热点碰瓷起码也要专业点,要不然就是律师与诈骗犯只有一墙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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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在交代完廖勇打人事件的基本案情后,针对网友提出的: “廖某对危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为什么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廖勇治安处罚?”女律师的回答是: “网友们并没有搞清楚,廖某殴打他人是其在执行职务过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认为的普通民众之间发生的殴打行为,不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对象,不同于一般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

随后,她引用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该文件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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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她分别论证了廖勇入室打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

有了上述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她顺理成章地认为,北京某律师事物所发布的所谓《提请刑事立案侦查的报案书》是个什么鬼东西,就算是法盲也写不出这样不靠谱的法律文书。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她还煞费苦心地调查了该律所的工商登记信息,原来该律所是2015年成立的个人所,业务专长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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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她连用三个“过分了!” ,认为北京某律所的行为是蹭热点博关注,败坏了律师群体的形象。

笔者不敢贸然去评判女律师的观点是不是正确的,但是在读完这篇文章后,有以下几点看法还需要和大家一起斟酌。

一是,关于回答网友提问,为什么不对廖勇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浏阳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指出,事后,廖勇等4人已当面向危某及家人赔礼道歉。至于危某有没有谅解,双方有没有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通报中并没有指出,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公安机关不再对廖勇等4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况且,根据职责权限,纪委监委只能就党纪政纪处分的部分进行通报,不能将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和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结果一并通报。

二是,女律师引用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的《函》有不妥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而女律师引用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作出的《函》只是一个机关之间流转的公文,只具有参照适用性,而且发文机关仅仅是国务院内设工作机构,制定机关的级别相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相距甚远。

廖勇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必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优位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女律师认为,廖某殴打他人是其在执行职务过程的违法行为,即便是认为上述《函》可以适用,试问,哪条法律规定,殴打他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呢?如果廖勇打人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话,12月5日湖南邵东城管队长当街掌掴商贩被开除公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结果又作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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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女律师在文末指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对于该事件的提交的报案书不专业,其论据不充分,缺乏证明力。

她列示了该律师是2015年成立的个人律所,业务专长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证券。难道个人律所就不专业了吗?如此说来,该女律师作为一个个人,又有多专业呢?该律所的业务专长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证券法,就能必然得出它对于该事件作出的《报案书》就是不专业的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吧?

五是,女律师公开在网上声讨同行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是有失水准的行为。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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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廖勇这样的基层干部,工作中天天面对的是一线群众,手中稍微有点权力就作威作福,欺压百姓,在全国范围内绝不是少数,毫不夸张地说,可谓“天下苦其久矣”。

该北京律师事务所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在网上公开发布该《报案书》,正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是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是值得称赞和令人敬佩的行为。

相比之下,该女律师公开指责同行不专业,是为了蹭热点、博眼球,败坏了律师群体形象,女律师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九条,是不符合律师道德要求和执业规范的,法律文件千千万,不同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都不一样,不然的话律师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同行之间交流看法,探讨学术问题无可厚非,但是公开谴责就不必了吧。

综上,到底谁会被贻笑大方,结论显而易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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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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