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神秘面纱系列之——律师如何介入留置案件

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神秘面纱系列之——律师如何介入留置案件

作者:宋明亮

编者按:

前文我们讲到,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因此在监察机关的调查阶段是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辩护与代理规定,开展辩护工作的。那么,监察机关办理留置案件期间,律师是不是就不能介入了呢?此文,作者将结合从业经历,讲述律师如何在调查阶段介入留置案件。

系列文章

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的神秘面纱系列之——什么是留置案件

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神秘面纱系列之——留置案件的管辖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在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所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并不都要对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而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还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被查对象谈话、让其说明情况以及要求被查对象作出陈述、对其讯问的权力,可见一般的职务违法案件是可以不采取留置措施的。只有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出现《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和“逮捕”的作用,更多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中的人身案件和保密安全。

如果被查对象未被采取留置措施,当事人随时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采用“专项法律服务”或“法律咨询”的名义,从监察法、刑法以及纪检监察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同时,要对当事人详细介绍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置方式,重点阐述党纪处分与移交司法的不同后果,让当事人及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如果被查对象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当事人处于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当事人家属对办案机关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方向甚至当事人在留置期间的生活状况都茫然无知,会高度恐慌和悲观,外界舆论也会非常不利。如果家属委托律师,律师要对家属进行心理疏导,让其了解留置案件办理的具体流程和处置方式,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两眼摸黑。如果家属担心当事人留置期间的生活状况,要向其讲解留置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留置基地的相关设置,让其了解当事人的留置环境和衣食住行情况。如果当事人有严重疾病的,要叮嘱家属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并按时送药。同时,还要指导家属做好搜查、谈话、退赃等配合工作。在案件事实方面,由于案情高度保密,律师只能就家属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如果当事人系公司企业的控制人,一旦当事人被留置,公司企业会出现群龙无首的被动局面。此时,律师要提醒家属做好经营风险防范工作,必要的时候,律师可以陪同家属到公司企业维稳,指定临时负责人员,对于需要长期协助的事务,也可以派律师进驻。

虽然《监察法》并未禁止律师介入留置案件,但由于法无明文规定,监察机关会对律师比较抵触,所以与办案机关接触的事项尽可能让当事人家属去做。当然,此阶段律师还是可以代理人的名义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及留置期限,向办案机关提交无罪、罪轻的证据,配合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期留置,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律师还可以协助当事人家属向监察机关申诉。

要注意的是,律师介入留置案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当事人和家属表达的不当言论要及时制止,与其交流时要注意言辞分寸不能过度共情,与其接触的地点尽量选择在律所等公开场合。对于案件方面要尽量从程序规定上进行指导,不能教唆、帮助家属毁灭、伪造证据或指供串供,更不能参与案件协调等不正当行为。千万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以免造成涉嫌妨害作证类犯罪或对抗审查调查类违纪行为的不利后果。

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神秘面纱系列之——律师如何介入留置案件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神秘面纱系列之——律师如何介入留置案件大成研究 | 揭开留置案件神秘面纱系列之——律师如何介入留置案件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3-21 14:08
下一篇 2024-03-21 15:0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