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敢公车私用吗,谁给你的权利?

你还敢公车私用吗,谁给你的权利?

公车私用出事故,谁承担责任?

对于公车私用、滥用造成的铺张浪费已经不堪入目,令人深恶痛疾,对这种现象应严加治理。然而在公车私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公司承担还是由个人承担呢?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

刘某是某县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兼驾驶员,刘某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办理个人事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与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受害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后宋某将刘某及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XX商贸公司赔偿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831252.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公车私用主要三大表现

第一种情况:既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单位在车辆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具有对公车控制的便利,利用非公务时间,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

第三种情况:公车被单位工作人员私自借出,通常表现为单位领导或对公车具有控制便利的工作人员如司机等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将公车借与他人使用。既因私出借,而非因公务需要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因公出借。

责任谁承担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自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自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事找律师分析

此时借用人驾驶“借来”的公车实际上可定性为“未经过允许驾驶他人车辆”。当“借来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借用”公车(实际是“未经过允许驾驶他人车辆”)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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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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