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40年 的历程、经验、展望

法律职业共同体40年 的历程、经验、展望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原所长孙佑海

文/孙佑海

40年来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历程,根据它在面向不同领域的类型划分,它的历程主要体现在这样几方面:

历程

1.群体概念从无到有

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概念实际上是西方过来的一个概念,引到中国来首先比较早的是2001年北京大学的强世功教授写了一篇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论文,首次将这个概念引入到我国。比较权威的是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写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他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给了比较清晰的定义,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他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和律师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群人拥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语境和统一的知识体系。”到今天,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概念大家越来越熟悉并接受了。

 2.组织架构由虚到实

法律职业在我国应该说是源远流长的,古代已经有专业的法官和讼师。天津是中国法律职业最早兴起的地方,像警察、现代法院、现代检察都是从天津开始的,应该说在天津这个地方,中国现代的司法体系逐渐发展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职业群体的建设也受到高度重视。

 3.核心驱动由弱到强

司法行为研究会成立之前,没有一个组织机构专门对法律职业这个群体来进行全面的研究。我们在每一个系统里面,大家都做得很细,法院仅仅研究具体的审判工作,检察院研究怎样做好检察工作,律师研究如何做好律师的工作,在这方面,大家都在做,但是这之间的衔接,这里的矛盾在哪里,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这里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过去我们注意到法检两家,特别是公检法这三家的衔接问题。后来我们逐渐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公检法之间内部的配合以外,还有律师在这里面如何发挥作用,这个问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另外一个重要力量就是学者,学者与公检法司和律师都有联系,所以法学者进来之后,而且他们有的人过去当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他们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来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验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群体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拥护党的领导。在中国这个国家,我们从事各项工作,包括从事法律职业工作,都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载体就是政法委,政法委发挥协调作用。我们的各项工作,各个职业和各个单位都一定要遵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个基本的前提。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检法司机关,他们既要遵守一般的法律,更要遵守宪法。这个群体中的律师,包括学者、公证部门都要遵守法律,这是我们共同追求的。

3.依法支持和监督,做好不同职业行为的衔接

依法互相支持各自的工作,同时要进行监督。过去我们研究司法行为,有的同志没有摸到这个窍门,没有发现这里面理论研究的秘密,仅仅单纯研究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比如检察行为怎么规范、审判行为怎么规范、律协怎么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认为这就是职业共同体的行为。我们成立的司法行为研究会,就是把这几家集中到一起来建设一个平台,解决各个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才是我们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所在,也是我们研究的成果能够更好地为公检法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秘密所在。

展望

我们所研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怎么能够更好地发展呢?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为司法的公平正义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这个群体之间很好地协作和衔接,共同发挥作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障。

具体来说:一要强化职业共同体的一体思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为了强化职业共同体的一体思维,需要抓住这几点:一是凝聚职业意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提炼并汇聚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共识,增进群体成员彼此之间的理解信任和价值认同。首先是我们大家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对方,而不是相反。大家要理解做法官、做检察官、当好人民警察是不容易的,当好律师也是不容易的,当好一个法学学者也是不容易的,大家要互相理解对方。二是推动职业互尊。三是正视职业差异。每项工作都有自己不同的特点,所以要加大交流,了解不同职业之间的差异,以更好地支持对方的工作。

二要坚持法学教育与司法研修的两翼齐飞。司法研究要与实际工作紧密合作,要推进司法研修,提振价值、伦理和文化的三元驱动。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伦理,要把“理”作为指导自己行为的原则。

三要培育行业文化。每个行业都要培育自己的文化,深厚的文化基因是我们行为的根基。

四要构建好其他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导向性的人才流动机制。法官不一定总当法官,也可以当检察官,也可以吸收优秀律师当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制衡性的互督互评机制。不能总是法官检察官评价律师,律师也可以评价法官和检察官。三是完善针对性的职业保障体制。四是推进常态化的对话交流机制。以前没有统一的机制,那么我们要对话交流,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共同进步。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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