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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律师冲冠一怒斗小三

——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办理的婚内赠与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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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律师胡瑾

各位朋友好,大家知道我和汪良敏律师都是专业刑事律师,但是前一段时间,我们共同办理了一个民事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位姓李的先生从广东打电话给我,叙说一件令他愤怒的一件事情。这位李先生多年前在广东某地认识一位年轻女性张某,这位姑娘是大学生。李先生与她相谈很投机。这位女性是安徽阜阳人,但性格开朗,美丽动人。

李先生认为张某家穷志坚,乐观向上,承诺资助张某读完大学。此后,李先生按照承诺,每月汇款给这位张小姐。由于两人不在一个城市,李某除了定期汇款外还不时去探望张小姐。不久,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有一天张小姐忽然打电话给李先生,告诉他自己怀孕了,怀了李先生的孩子。李先生非常激动,由于李先生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李先生承诺一定会抚养孩子成人,不会亏待张小姐,让张小姐把孩子生下来。

张小姐生下孩子后李先生也非常关心母女两人,按时汇款支付母女两人的生活费。孩子三四岁后李先生感觉孩子越来越不像自己。张小姐居住地的邻居在李先生后面也指指点点,让李先生如芒在身,很不自在。李先生越来越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为此和张小姐发生争吵,李先生要孩子做亲子鉴定,张小姐坚决不同意。李先生经过多方调查终于知道在李先生认识张小姐之前,张小姐已经有男朋友了。这个孩子是张小姐和她男朋友的孩子。

李先生如梦初醒,立即找到张小姐论理,要求退还近年来资助孩子和张小姐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张小姐也承认了欺骗李先生的事实,但是表示现在自己收入微薄,男朋友工资也不高,还要养孩子,只能给李先生打一个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到李先生人民币 —元,承诺某年某月还清。

张小姐没有按照欠条上承诺的时间支付给李先生款项,李先生在多次催促后向张小姐户籍地阜阳市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小姐归还欠款。在法庭上,李先生认为他与张小姐之间有欠条,是欠款。张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款项是赠与,不是欠款,是赠与。一审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先生败诉。李先生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一审的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在二审败诉后,重新起诉,以赠与纠纷为案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判决张小姐归还赠与款项。张小姐的代理律师认为:《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李先生已经将款项交付给张小姐,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李先生无权要回赠与的款项。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先生败诉。

李先生再次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李先生的上诉,判决李先生败诉。

四次败诉,给李先生沉重打击。张小姐也更加嚣张,对李先生讽刺挖苦甚至谩骂。李先生多方咨询法律专家和律师,准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几个月前,远在广州的李先生经人介绍联系到我,向我述说了他的案子,请求律师代理他到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诉。

胡瑾律师向李先生分析本案:李先生与张小姐之间虽然有欠条,但是他们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赠与合同纠纷,因此李先生第一次以欠款为由起诉是错误的。第一次起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第二次起诉,虽然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但是民法典的规定是明确的,李先生对张小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李先生无权撤销赠与合同,第二次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因此李先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不会得到安徽省高院的支持,终究也会败诉

但是我们的换一个思路看这个案件,李先生赠与张小姐的财物行为是不道德的,侵犯了李先生妻子王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王女士可以基于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重新起诉张小姐,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李先生对张小姐的赠与,判决张小姐返还赠与的财产。李先生听到胡瑾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立即乘飞机从广州赶到合肥与胡瑾律师会面。李先生十分赞同胡瑾律师对案件的分析,说服妻子王女士委托胡瑾律师在阜阳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张小姐。

由于胡瑾律师近期比较繁忙,就委托汪良敏律师具体承办这个案件。

几天前阜阳市某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李先生与张小姐的赠与合同,判决张小姐返还李先生赠与的款项。目前张小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女士委托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参加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目前该案二审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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