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为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贵阳市自今年3月开始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公布施行的6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参与各方从努力为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角度出发,共提出意见建议1012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努力为加快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图为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新闻通气会现场。 (资料图片)

成效的取得,离不开市政府、市检察院、市人大各专委会、贵州省法学会、省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及市民的支持和参与。他们如何参与我市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这项工作,又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如何处理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记者就此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记者:贵达律师事务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认领6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你们是如何开展清理工作的?

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凡勇:本所参与法规清理,是有先天优势的。我们有贵州省人大咨询专家,许多律师也曾参与了我省多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如参与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贵州省外来投资促进法(草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草案)》等法规起草,积累了许多相关经验。

为做好本次法规清理,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是组建团队,确立步骤。由本所主任统筹负责,指派20余名骨干律师组成6个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相应法规清理,并按照截止时间,倒排时间表、明确各阶段任务。

二是收集分析资料,打牢基础。各工作小组全面检索和收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厘清法规的立法背景、实施情况等,从中发现我市地方性法规条款存在的问题。

三是分工协作,集中讨论。针对问题,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具体的律师,由律师对各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各工作小组的全体律师集中讨论,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专业优势和专业团队的集体智慧。

四是调研座谈,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收集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比如《贵阳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清理小组,就该办法颁布施行情况,专门向贵阳市公安局法规处等部门进行了了解。

最后是总结意见,提交报告。我们建议,对《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予以修改,并逐条注明了修改的理由和依据。

记者: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贵州省法学会对贵阳市6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你们认为第三方机构参与这次法规的清理,有什么意义?对下阶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什么建议?

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文山:这次,省法学会组织了省内140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以“一法规一课题”形式清理,已向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办公室提交了清理报告。

这是贵阳市开启“立法回避”的一次区域化探索。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省法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6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打破了过去立法工作始终是政府部门“唱主角”的既有格局,以期通过中立、多元的民主参与途径,使立法走向民间,消除法规制定中的部门色彩,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上作了一次有意义的探索。

我们建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下步立法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增强科学立法理念。一方面要确保出台的法规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要建立机制、整合资源,在立法中既重视政府部门的参与,又要严格立法听证程序;既要考虑立法效率问题,更要注重立法公正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民主立法理念。以更加开放的立法态度,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努力提高立法的民主参与度,确保出台的每一部法规都是良法美制。

三是建立保障法规能够长期保持科学性时效性的机制。建议建立由各类群众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组成的地方立法研究机制,定期不定期地收集上位法立、改、并、废变动情况,结合地方发展实际,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立、改、废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质量。

四是建立法规生效后实施过程中的评估与督促执行机制。制定的法规只有得以有效实施才能具有其应有的生命力和价值,法规如果不能得以有效实施,会造成社会公共成本的巨大浪费,也是对于立法工作的权威性的否定。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评估与督促执行机制,促使法规的正常、正确执行。

记者:市法制局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是否遇到过新情况、新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

市法制局副局长曹阳:此次清理中我局遇到两个新的情况,经向市人大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作了如下处理。

一是清理过程中上位法出现新变化。市气象部门对《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市法制局于2016年5月19日在报送市政府《关于提请审查全面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同意该部门修改的清理建议。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对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等三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我局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建议对《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暂不作修改,按国务院新的规定执行。

二是法规修改内容多且涉及多个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暂作保留。在清理过程中,提出建议修改的有27件。但有部分地方性法规部门提出的修改内容较多,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新的行政法规、规章不断出台,我局在审查中,考虑由于时间限制,需要部门做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此类情况建议暂作保留,待条件成熟,按法定程序作修改。如《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

记者:此次纳入清理的62部地方性法规中,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22部,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政府提交的清理意见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贵阳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建平:我委收到市政府的清理报告和报告单后,我委对22件法规清理意见逐一进行了梳理,对照相关上位法认真开展了初审工作。通过初审,我们建议在22部法规中建议保留的法规8件;建议保留并修改的法规9件;建议废止的法规5件。

在初审过程中,我们是严格对照清理原则、清理标准进行的。如对《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初审。该办法于2001年制定并施行,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支撑,对推进和规范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使得该办法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撑。并且该办法在制度设计、管理措施、行政处罚等相关内容上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冲突,因此按照“与上位法抵触”“其内容已严重滞后”的清理标准,我们建议废止这部法规。此外,我市目前还存在少部分未实施完的项目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我们建议在废止这部法规的同时,对这部分未实施完的项目的适用法规问题进行相应规定。

又如对《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初审。该条例于2012年制定并施行,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全市各类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了执法依据。但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鉴定房屋“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内容。由于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于2013年1月1日联合发文取消了房屋安全鉴定费,因此,按照“取消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清理标准,我们建议对这条规定进行修改,删去涉及“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有关内容。

记者:这次清理,有来自市政府、市检察院、市人大各专委会、贵州省法学会、省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及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办公室将如何综合各方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寿宇:我们收集到来自各方的清理意见建议千余条,这是我市立法机关坚持开门清理、各方有序有效参与的成果,是每个参与者的智慧奉献,是清理工作极其宝贵的智力资源。 在下一步的综合审查、审议工作中,我们将对照清理标准和立法规范要求,逐条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建议,合理有效地加以吸收采纳。而且,我们还将通过协调会、论证会、征求意见会、高层研讨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进一步听取各方对清理法规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把这次全面清理法规的工作做好。(记者 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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