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民事检察建议监督作用发挥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法院对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的适用,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检察建议和抗诉。检察建议在基层的适用范围广泛,那么,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呢?是从事民事检察业务人员在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 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法律监督

新形势下围绕进一步落实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民事检察监督任务、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就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监督作用予以浅析。

一、新形势下对如何适用检察建议赋予了新内容

(一)拓宽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范围。检察建议正式列入民诉法规定范围内,成为民事检察监督一个主要方面,增强了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新修民诉法的监督范围,扩展至民事执行方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到执行终结为止的全部诉讼活动,包括各个环节。一是新修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进一步扩充。新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整个民事诉讼实行监督,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从审判监督扩大到法院的起诉、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二是新形势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也作了进一步扩充。检察建议这种法律监督手段,逐渐发展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实际运行中缺乏刚性,检察机关这一特有的监督手段也没有真正起到有效的监督效果。

(二)赋予检察机关在发出民事检察建议前的调查权。以往实践工作中,对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出现有违法违规的,或民事检察人员发现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和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时,往往无法提出有效监督措施。因为,旧的民诉法在赋予民事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方面没有作具体规定,没有调查就没有发现权。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2条亦作了相关规定。

(三)规范了检察建议的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内容、事项和情形,确保民事检察建议的严谨性。在新民诉法和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可向审判机关发民事检察建议的,分三大类,一类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一类是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另一类是对执行案件的监督。还有其他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如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或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或者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也可以向这些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这样,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检察建议的范畴,新民诉法比旧民诉法更有规范性和针对性,民事检察人员更容易操作。

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对调解工作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没有将法院的调解工作列入监督范畴,鉴于现阶段法院对民事案件普遍是提倡调解结案,法院适用调解一方面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然而,现实中难免出现一些为了某方面的利益而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问题,而这也是民事检察不容易发现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的不法调解进行监督,把调解也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由于在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调解案件中,涉诉双方当事人有可能是利益的享有者,极有可能双方都会心照不宣,不予声张,结案后,检察机关没有有效途径发现这些调解存在问题,如果没法及时发现这些有问题的民事案件,会严重阻碍检察建议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性进而影响监督的权威性。新民诉法规定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列检察监督方式监督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因为抗诉法律规定法院必然要启动再审程序,而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处理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和细化,法律上没有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很大程序上造成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没法收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缺乏强制性,法院对于是否采纳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认知程度和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缺少依据而不再跟进,往往出现监督到此为止的情况,或不知怎样跟进或跟进后不知如何要求法院回复,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或效果不理想,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检察建议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造成其法律监督便失去了应有力度。

(三)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认知度不高进而丧失其应有的价值。由于新法实施过程中,有个适应阶段。就目前来说,当事人在这方面的认识甚少,包括相当一部分律师,对于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从受理立案到判决、执行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都可以运用发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进行监督,以及检察建议适用条件等规定的比较模糊。加之,因历史原因等因素,检察机关在以往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纠正程序上的违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申诉的积极性。现实中有些违反程序性的问题,如有些是当庭不当行为发现后需当庭纠正的、或庭审当中要及时纠正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案件超期限审查、不按期、超期限送达等违法违规行为,均会影响到公正审判甚至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三、基层检察院提升民事检察建议作用的对策

(一)注重提高提出检察建议作用的实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其监督的重点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对象决定了监督方式的多元化。修改后民诉法初步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我们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的作用,围绕对审判机关的公权力监督,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检察建议的监督手段,通过对审判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形成以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

(二)强化检察建议在对法院执行环节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法院的起诉受理到执行终结的整个诉讼过程。其中,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违法调解等方面将是今后监督的一个重点,突出提出检察建议这一方式特点及其重要性,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对那些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由于法院一些执行人员不作为,使能执行的案件不依法执行的,或怠于执行的,民事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发出监督执行方面的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履行职责。

作者:杨守香(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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