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上亿影视剧被剪成355段后引20万人围观,立案后上传者辩称“收益仅1432元”,该入刑吗

如今,在一个10亿人都在刷短视频的时代,短视频类的侵权纠纷正在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高频话题。

2021年4月,赵丽颖、杨幂等500余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一事,曾引发广泛关注。有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间,仅北京互联网法院便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近期,优酷就陷入了与某短视频平台相关用户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之中。

事情的缘由是:2021年,某短视频平台用户“水**侃剧吧”,未经优酷授权在平台通过其账号发布《大明风华》切条视频,视频数量达到355个,视频时长均在2分钟以上,单个视频播放量最高达到2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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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风华》剧照 图源:网络

据了解,优酷拥有电视剧作品《大明风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作品在优酷平台独家播出,仅优酷VIP会员权限方可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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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方面认为,电视剧《大明风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优酷在创作、策划、制作、宣传等阶段付出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人力成本,合法拥有的上述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某短视频平台用户“水**侃剧吧”未经授权使用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传播数量大、播放量高,侵权行为极其恶劣。

2021年8月,优酷向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投诉,请求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内容;请求责令某短视频平台披露被投诉人注册信息、侵权获利情况、挂靠MCN机构名称等侵权数据信息,并采取封号等处罚措施,防止反复侵权;请求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此后不久,相关部门将问题线索转给安徽铜陵枞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枞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提供线索给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构成犯罪,遂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7月6日,铜陵检察院组织案件听证会,与会各方都发表了意见和观点。

优酷方面认为,短视频侵权看似平常,但社会危害性很大;看似对消费者、用户有利,但长久下来,将会严重打击原创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其恶劣后果仍会加诸于消费者身上;短视频侵权已经产业化,点击量、播放量会通过平台补贴、用户打赏、商业广告转化为经济收益,同时还存在将有影响力的账号对外转让,获取高额收益的情况;网络知产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实体知产犯罪的特点,其侵权成本低、复制率高、传播广,目前仅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手段不能达到遏制侵权的目的,亟需刑事手段达到震慑效果。

相关侵权用户及其辩护人认为,该用户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目的,其出于锻炼剪辑技术、喜爱历史的目的,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剪辑上传,相关收益仅为1432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仅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是,可以酌定不起诉,但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枞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意见是,可以做行政处理。

此后,相关承办检察官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件,计划向某短视频平台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上述疏于管理、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进行禁止。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2018年9月,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美拍、秒拍、微视、梨视频、小影、56视频、火萤、快视频、哔哩哔哩、土豆、好看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国家版权局在此次约谈中明确强调,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对涉嫌严重侵权的用户及时向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版权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处理。

针对短视频侵权入刑的问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主管合伙人王菲认为,鉴于刑罚惩罚的法律责任更为严苛,原则上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但在短视频行为有关的著作权保护措施中,存在以下方面共性:其一,影视剧作品创作过程动辙亿元巨制投入;其二,短视频侵权成本低廉,方法多样;其三,权利人维权取证耗时较长,罚款和判赔有限。前述三方面综合来看,仅仅以民事、行政路径追责,往往难以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无法有效震慑侵权人,较难实现预防和避免侵权反复发生,保护创新创作动力的社会效果。故而,在短视频相关的事件中,视情节需要,及时准确地启动刑事路径追责有其必要性和紧廹性。

法治网研究院还注意到,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已经明确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等内容。

今年两会期间,针对愈演愈烈的短视频侵权乱象,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分党组书记范宗钗还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商业运营角度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自会停止侵权。

二是明确相关平台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算法推荐决策过程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短视频平台也从技术提供者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所谓中立性并非绝对中立,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应尽义务。因此,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应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争取各方权益合理最大化。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规定“二创”作品定义,限制短视频时间内容,合理分配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成熟。

在接受法治网研究院采访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曹丽萍提醒,要避免网络视频侵权风险,对于视频创作者而言,需要努力做原创视频,原创视频的侵权风险较小,在他人视频素材基础上再创作或者直接将他人视频作为自己的视频进行传播,侵权风险较大。如果难以做到完全原创,比如在自己创作的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就要先获得他人许可,否则会存在侵权风险。当然,部分短视频平台会通过与持有大量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订立一揽子许可协议,从而满足自己平台上的用户进行“二次创作”,减少用户创作视频的侵权风险。

栏目主编:赵翰露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片方资料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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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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