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优效力 民法典实施前的公证遗嘱是否还有优先权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当前,我国老龄化情况日趋严峻,养老问题更是未来全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现阶段,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老人想要变更之前做出的公证遗嘱,就必须到公证处再办理一个新的遗嘱,但老人的年纪越来越大,可能身体情况已不能到公证处办理了。面对这种情况,按照现有的《继承法》,原来的公证遗嘱就无法撤销和变更,这就可能会给老年人晚年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影响。

未来,这一难题将有望得到解决。《民法典》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对此,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伏天义进行了分析。目前,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自书、录音、口头、代书5种遗嘱形式。其中,《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如果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再新立一份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或录像等遗嘱形式,都无法推翻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再次强调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地位违背现实需求,《继承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公众对其遗产进行安排的需求。“1985年出台《继承法》时,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其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做法在当时旨在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减少纠纷,具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意义。”伏天义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较丰富和复杂,并且法律意识日益加强,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仍然规定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其实是不符合民众的现实需求的。

《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民法典》的继承编在承继了《继承法》原有的遗嘱形式的同时,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遗嘱形式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选择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的遗嘱人会越来越多,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各有优点,取决于遗嘱人的自我需求,可以结合遗产的种类、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立遗嘱的主要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只要订立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的遗嘱,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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