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春 熊秋红 荣凤琴 田 霖:检察听证四人谈

编者按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实践,是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近日,在甘肃省兰州市举行的第三届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上,有关专家学者以“检察听证四人谈”的方式,就如何创新听证方式、推进制度衔接、打牢理论基础等积极建言献策。

特邀嘉宾

徐向春 熊秋红 荣凤琴 田 霖:检察听证四人谈

徐向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

徐向春 熊秋红 荣凤琴 田 霖:检察听证四人谈

熊秋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徐向春 熊秋红 荣凤琴 田 霖:检察听证四人谈

荣凤琴

(听证员、北京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向春 熊秋红 荣凤琴 田 霖:检察听证四人谈

田 霖

(人民监督员、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

问题一:如何看待检察听证?

主持人:

四位嘉宾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第三届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上提出,以检察听证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我们先是聆听了张军检察长的讲话,对如何深化、实化检察听证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方向和实施路径;接着又从四位大检察官的发言中,感受到了检察听证的生动实践。相信各位嘉宾对检察听证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请嘉宾们谈谈对检察听证的感受。

熊秋红:

20世纪90年代听证制度引入我国之后,主要在行政法领域和立法领域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较多的实践。21世纪初,检察机关开始在刑事申诉案件中采用听证制度。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了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听证的实践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又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听证试点,对审查批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这些改革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废止,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生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检察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拓展的趋势。而2020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出台使得检察听证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统一化、常态化的道路。最高检对检察听证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关于检察听证的生动实践,理念引导、制度建设、物质保障“三管齐下”,使得“检察听证”正在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一个标识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检察活动的民主化、透明化和公正化。

荣凤琴:

作为从业36年的执业律师,我很庆幸能够随着时代步伐进入一个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全新时代。更加荣幸的是以律师听证员身份,参与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开展的检察公开听证活动,近距离、全面地了解检察听证工作情况。我仅从律师听证员的角度谈谈对检察听证的一些感悟。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检察机关为了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针对所办理的一些敏感案件、疑难案件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采取检察听证的工作模式,从人民监督员、离退休检察官、律师等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员中选出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工作。由于听证员的天然属性是第三方专业人士,在参与检察听证过程中可以独立发挥专业特长,对听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结合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审查办理情况,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发表客观专业的评论意见和建议,旨在向控告、申诉当事人深入释法说理,答疑解惑,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听证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服务,力争将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检察理念及检察温度传递给他们,让当事人感受到被尊重、被重视,亲身体会到检察机关所给予的温暖。可以说,最高检智慧地为听证这一工作模式赋予了新的使命及生命力。通过检察听证,借助第三方力量将存在于刑事、民事、刑事与民事交叉、行政领域,诉讼实体与程序问题共存的控告、申诉案件处理好,尽最大努力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之目的。这样的制度安排,让深陷在控告申诉迷雾中的老百姓看到了希望,也让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我看到了检察机关的新气象。检察听证是最高检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实为社会之幸事!

田霖:

检察听证制度是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检察听证制度是新时代创新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检察听证制度是集中各方面的政治智慧和法治智慧,对案件进行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分析,从而化解矛盾;检察听证制度有助于揭开检察机关的“神秘面纱”,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地了解检察机关“做什么”“怎么做”;检察听证制度进一步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关系,比如检律关系。

主持人: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近年来办理了很多听证案件,徐厅长也主持过很多听证会,请您谈谈控告申诉环节检察听证的开展情况。

徐向春:

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信访申诉案件公开听证1244件,其中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开展4件。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信访申诉案件公开听证4272件,同比上升了2.4倍,其中第十检察厅开展14件。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信访申诉案件公开听证5576件,其中从2021年3月以来创新开展简易公开听证2413件,占比达43.3%;第十检察厅开展145件,其中简易公开听证116件,占比达80%。通过公开听证,超过80%的案件当事人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解决了一批信访积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形势趋稳向好,信访总量下降4.3%,重复信访案件数量下降13.8%。我曾多次主持简易公开听证和普通公开听证,总体感受是,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的一个“创举”,也是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就公开听证环节而言,一要突出“听”的环节。该环节是司法民主的集中体现,耐心倾听申诉人诉求和意见,既可以精准掌握信访申诉案件争议焦点、精准把握信访申诉人的真实诉求,又可以吸收申诉人的不满,让申诉人从根本上消除抵触、怀疑、不满情绪,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二要突出“证”的环节。围绕申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据展示、分析、论证和说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比如法医等参加听证,从专业角度进行充分阐述,达到深度释法说理的目的。三要突出“评”的环节。听证员在听取申诉人意见和原案承办人、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闭门评议,形成听证员的最终评议意见,并在听证会上予以宣读。四是突出“结”的环节。结合申诉人、相关专家以及听证员的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公开听证进行总结,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应当明确相关工作的方向。

对于简易听证,我们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全部办案组均参与简易听证。对于信访人不服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办结的申诉案件和省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且程序穷尽的信访案件,要求听证的,一律开展简易听证;第十检察厅所有办案组实现简易听证全覆盖。二是建立稳定的简易听证员队伍。第十检察厅与北京市律师协会、最高检离退休干部局等单位沟通协调,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首批选出92名律师、心理咨询师、离退休干部,建立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确保听证员队伍的稳定性。三是充分发挥听证员人才专业优势。根据听证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心理咨询等专业问题,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公开听证案件,邀请擅长该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参加公开听证,充分发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人才、专业优势。四是加强与听证员的良性互动。对所有听证案件,均将信访人提交的申诉材料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提前审阅,在听证员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召开听证会前,组织听证员召开简短的听证前会议,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商讨有关听证事宜。五是将群众工作贯穿简易听证全流程。听证前,在窗口接待信访人,充分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全面掌握信访人信访动态,为顺利开展听证作准备。听证中,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释明,并将群众工作充分融入听证全过程。听证后,就信访人思想和心理进行疏导和引导,让信访人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巩固听证效果。

问题二:如何避免凑数听证?

主持人:

张军检察长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正确把握‘应听尽听’,如何理解?就是要全面推开,所有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都要听证。”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为听证而听证的情形,如何避免凑数听证?

熊秋红:

要破解为听证而听证的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其一,如果检察机关将案件听证率作为考核指标,那么就可能出现检察人员单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听证的现象,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如何让检察听证从检察机关的外在要求转变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除了增强检察人员的检察听证意识之外,更要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检察听证所带来的益处。其二,如果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就会出现有意避开真正需要听证的复杂疑难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对争议已经基本化解或者没有争议的简单案件进行听证的现象,即“避重就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观摩、实训、练兵等多种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听证能力,增强他们驾驭复杂听证局面的自信心。其三,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听证制度适用不均衡的现象,未能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冷热不均”,案件类型较为单一等,这与张军检察长所说的“全面推开”也有差距。对此,应当看到,对于检察听证范围的逐渐拓宽和检察履职方式的显著变化,检察人员有一个调适的过程,不必操之过急。当该项制度进入常态化运行之后,可再对案件听证率和听证案件类型的分布情况进行评估,看是否有必要进行听证,做到了“应听尽听”。

荣凤琴:

张军检察长强调要正确把握“应听尽听”,说明了最高检对于检察听证工作的高度重视。一个好的制度必须有强有力的宣传推广、学习贯彻、认真落实的措施。实践中出现为了听证而听证的情形,有些是出于畏难情绪不敢不愿面对当事人,或者对于检察听证工作不理解、不重视、懒政懈怠。为了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听证主持人、承办检察官相应的听证前请示、听证后汇报,对听证后的信访反复率定期检查制度,这些应当作为检察官考核的重要指标。相应的考核标准同样应当适用于检察听证的所有参与人。尤其是律师听证员,应当在听证过程中积极发挥专业特长,站在法律立场上,运用法律理念及逻辑思维,从法律角度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评论意见及建议;还要利用与各类当事人打交道的丰富经验,换位思考,从各方面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并与他们充分沟通。同时,应当设立听证员淘汰制度,对于听而不证、不能尽职尽责的听证员,及时淘汰。总之,作为新时代的法律人,理应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作为检察听证参与人的责任,尽早解决为了听证而听证的凑数听证问题。

问题三:如何避免听证走过场?

主持人:

听证员发表意见是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实践当中听证员仓促上阵、听而不证的情况都发生过,如何更有效地组织听证会,提高听证会的质量,避免听证“走过场”?

熊秋红:

检察听证是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方式,它与人民陪审制度有相似之处,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也会出现在检察听证案件当中,这并不奇怪。为了保障检察听证的质量,应当解决听证员有序参与和有效参与两方面的问题。在有序参与方面,需要保障听证员队伍的稳定性,通过组织推荐和自己申请等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听证员队伍,并健全对听证员的日常管理和履职监督。在有效参与方面,可通过对听证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选择不同类型的听证员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型听证员在检察听证活动中的作用;提前将案件材料发送给听证员,让其有较为充足的审读和思考时间。《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将检察听证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并规定“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通过程序控制确保检察听证意见受到重视,较好地保障检察听证意见的法律效力。主持听证的检察人员在按照规定向检察长报送材料时,应当附送完整的听证会记录、主要内容摘要以及听证员评议时形成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及其理由,以便检察长在充分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对是否应当采纳多数意见作出判断。

荣凤琴:

由于每一位听证当事人认知不同,每一个听证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同,因此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特殊性问题。而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事由及经历影响着他们的情绪,决定着他们的态度。那些经历了多个层级、多个机关处理后依然不服,而长期奔走在控告申诉之路上的当事人,往往处于负面情绪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执念于自己认为的“公正公平”的状态中。对于这样的案件进行检察听证时,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应当充分了解案情,熟知当事人诉求,事先做好听证预案;还要与听证员进行必要沟通,让听证员充分了解案情,积极参与听证活动,充分发挥作用。在听证过程中,无论主持人、承办检察官还是听证员,都要给予当事人充分尊重,认真倾听他们的陈述意见及诉求,耐心细致地引导他们理性表达意见,对于他们提出的问题给予重视,并在他们情绪激动时予以同情、表示理解,站在他们的角度将心比心地进行安抚疏导,以诚心换真心,让他们的情绪得以宣泄,感觉受到的委屈得到了理解,再帮助他们梳理思路,针对案件特殊性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

事实上,大多数控告申诉案件并不涉及疑难的法律问题,亦不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及事实。控告申诉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基础工作没有做好,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释法说理工作滞后,使得当事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慢慢积累形成了强烈的负面情绪。我参加的几个听证会上,当事人开始都是负面情绪大,抵触情绪强烈,坚持己见,不接受也不愿意听他人的意见。对此,我们结合当事人及案情特点,将释法说理、心理安抚,以及与社会治理、司法救助有关的工作方法融合在一起,及时消除当事人负面情绪,让他们放弃不应有的执念而看到了希望,当场表示息诉息访。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检察听证工作应当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他们的关切,及时回应他们的疑问和不满,帮助他们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之目的。

徐向春:

实践中确实存在听证员仓促上阵、听而不证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总结出一套比较实用的工作模式,即“一应二准三注重”。“一应”是指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首次申诉案件,有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对重大疑难复杂和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二准”是指准确把握当事人诉求,听证前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把准当事人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准确选择听证员,结合案情和听证拟解决的问题,精准选择听证员。比如,对涉及一些专业知识的疑难案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听证员,听证意见的说服力更强;对需要解开当事人心结的申诉案件,邀请群众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干部、心理专家作为听证员,沟通效果更好。“三注重”是指,一要注重听证程序,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有关听证申请、听证公告、听证回避、听证步骤、听证纪律以及听证席位设置等规定,并制定简易检察听证流程。二要注重听证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听证方向和重点问题、将相关案件材料送听证员审查、确定听证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事项。三要注重听证善后工作,听证结束后,需要调查核实的,要依法予以核实,需要帮扶救助的,要积极开展帮扶救助等。

主持人:

如何保障检察听证员意见的法律效力?请徐厅长讲讲。

徐向春:

如何保障听证员意见的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听证员的意见获得充分尊重:一是保证听证员的独立地位,各类人员担任检察听证员,都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能够体现检察听证对听证员特殊要求的一定资格条件。二是保证听证员独立评议程序,减少其他因素对听证员评议的干预,也即听证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除提供必要文字录入等协助工作外,检察官一般不主持也不参与听证员的评议活动。三是应将听证员的意见作为处理该听证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必须向检察长报告,在检察长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四是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活动进行见证监督。除由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评议外,还可增设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对听证程序进行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听证会最后环节发表监督意见,重点对听证调查是否充分、会议程序是否规范、各方权益是否予以充分保障等发表监督意见,进一步提高听证的公信力。

问题四: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主持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带有很大负面情绪,听不进去意见。作为听证员,该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意见,积极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熊教授参加过最高检听证会,请您跟大家分享一下您的感受和思考。田主任参加过很多矛盾化解工作,也请您讲讲。

熊秋红:

我曾经参与过最高检有关部门领导主持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负面情绪很大。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包括:侦查程序违法;合议庭组成违法;有关证据未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有的证人证言不尽一致;不同证人的证言高度相似,有虚假之嫌;部分证据未能调取;等等。这些多为诉讼程序和证据问题。当事人对一、二审环节所聘请的辩护律师不满意,进而对律师失去信任,因而在申诉听证中未聘请律师代理。该案的听证员由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学者组成。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后,由听证员逐一进行释法说理和感化说服工作,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的经验包括:不同类型的听证员发挥各自所长,从不同的角度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释法说理和感化说服工作极具针对性;采用让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进行释法说理;对当事人的现场提问,直截了当地作出回答。由于听证员均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态度理性平和,当事人相对较为信任,因此,对于听证员的意见,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听得进去。

田霖:

近几年来,我作为天津市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参加过20多场公开听证会,从基层院到最高检的都有,内容涉及是否批捕、是否起诉、是否应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等。

2020年12月,我参加了一起由最高检组织、在天津市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徐向春厅长主持听证会。这是一起发生于1984年天津远郊某县农机站被盗的刑事案件,被盗人民币3000余元。公安机关将实施盗窃后又返回现场取自行车的犯罪嫌疑人常某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处常某十年有期徒刑。常某不服,刑满释放后一直申诉至最高检。举办公开听证会的目的是,确定对常某的申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常某的申诉理由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现场提取的指纹在进行鉴定时系造假;其此前从未去过农机站,抓获时,系其从家里出来去县城办事,路过农机站进去找厕所,等等。我在接到听证邀请后,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并在地图上找到了当年常某住所、农机站、县城的位置,三者分别相距有10公里至20公里的距离,而农机站并非常某所在的村庄去县城的必经之路。在听证会现场,我针对案件卷宗显示的常某在盗窃案件发生后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手扶拖拉机的事实,对常某进行了发问:1984年时你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购买拖拉机的资金来源?当常某回答“我和我妻子在村办的塑料厂上班,每个月的工资500多元”时,引起了其他听证员的强烈质疑。其中一位大学教授说:我就是1984年参加工作在大学当老师的,我清楚地记得当年我的月收入不到60元。此时,常某又在听证会上提供了能够证实案发时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而且是一份书证。这是1984年9月其当时所在村委会开具的一份证明材料,该份材料的内容大意是:北京市有关部门,兹证明我村村民常某带其母亲赴京治病,请有关部门予以接待。这份“证明”出具的时间正好与案发时间相吻合。而且常某在出示这份证据的时候说:这是我前几年村里进行改造拆房子的时候才发现的证据,上面有当年的村委会公章,现在这个村已经没有了,因此不可能是我伪造的。针对这份证据,我向常某讲了一番话:老常,这份“证明”不能证实你所说的“我不在犯罪现场”,因为如果你真的带母亲去北京看病了,那么这份具有“介绍信”性质的证明应当交给北京的有关部门,而不会还在你的手里。而且,1984年的9月,正值国庆35周年前夕,你去北京不可能不用到这份证明的。30多年前你是否有过盗窃行为,你的心里比在座的各位都更清楚。你已经64岁了,真正在思想上把这件事“放下吧”,好好地安享晚年生活。听证会临近结束时,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常某的弟弟也劝说常某放弃申诉。一起几十年的申诉案件,通过这场公开听证会了结了。

通过以上事例,我认为听证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首先,具有强烈的公益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听证工作中去;其次,在听证会前认真查阅、分析案件材料,做好、做足案头工作,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生活阅历,多角度全方位地剖析案情;最后,在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时,要将重点放在“说理”上,因为大多数的申诉人都经过了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已经有多名法官、检察官向其多次、不断“释法”,但是当事人还是不停地申诉、上访,这就要依靠“说理”来对症下药。用“说理”医治心病、用“说理”打开心结。同时,还要注重准确地找到“患者”的病源、病根、病灶,切忌隔靴搔痒,要把水浇到真正需要浇的苗上。比如,有的申诉人是为了“面子”而申诉;有的是因为上了年纪后,因为多年前的败诉案件导致养老、住房、医疗等切身利益受损而申诉;有的则是因为担心自己的案件影响到子女、孙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而申诉,不一而足。总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要想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让当事人息诉罢访,做到案结事了,一定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打开当事人的心锁、解开其心结、敞开其心扉。

问题五:如何创新听证方式?

主持人:

检察听证实践中,有简易听证、直播听证等各种形式,创新检察听证的方式方法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听证效果,在这方面还有哪些更好的方式、方法可以探索尝试?

熊秋红:

从书面审查到公开听证,这本身是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的一种程序变迁,即从简单程序演变为相对复杂的程序、从线性的行政程序演变为“小三角形”的准司法程序。我们知道,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审判程序有繁简之分,相应地,检察听证程序也应有繁简之别,为了提升听证实效,未来应当对检察听证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进行探索,做到案件精准分流、程序繁简适度。从审判方式上看,有现场开庭审判、庭审直播、在线审判等不同方式,相应地,检察听证也可考虑多种方式并存。对于直播听证,要注意具体案件的选择,兼顾保护当事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还有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注重直播听证的实效性。在网络时代,为了提高诉讼效益、便民利民,也可考虑对在线听证方式进行探索。这种方式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适用,也可考虑在条件适宜的案件中予以适用,如为了避免远距离押解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风险,可采取在线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从总体上看,由于检察听证属于“准司法程序”,比审判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荣凤琴: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为了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有效解决各类信访、控告申诉等案件而创新的工作方式,相当于检察官为了有效解决各类问题,从以往的“坐堂办案”变为走向田间地头,直接面对当事人,是非公正摆在听证的桌面上,晒在阳光下。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我认为,必须深化巩固发挥检察听证效果,不能“一听了事”,还要“溯源治理”,以及“听后跟进”,对于听证当事人“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检察机关还要力所能及地推动解决。例如,对一些行政申诉案件,虽然当事人的申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已有的裁判决定,但是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客观存在,他们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确实存在困难,而他们又恰恰执念于此,要求解决。这样的当事人在参加检察听证后,尽管他们表示接受听证意见,愿意息诉息访,但若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难免出现反复。因此我建议,应当在公检法系统以及各政府部门间形成协调机制,各部门之间有效衔接,最终落实到谁的问题谁解决;应通过社会治理体系,调动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司法救助作用,使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检察听证制度和实践成果研究,形成理论成果,以更好地推动检察听证深入开展,提升检察听证质效。

问题六:如何推进制度衔接?

主持人:

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听证制度,都是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方式的重要举措,这两种制度有什么不同,如何将这两种制度有效地衔接起来,以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熊秋红: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活动的一种创新举措。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同时,人民监督员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的一种创新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听证制度有所交叉,担任听证员的,除了人民监督员,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其他人员;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除了参与检察听证,还包括监督检察建议的提出、案件质量评查等。这两项制度都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通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够极大程度地促进检察活动的民主化。

问题七:如何深化检察听证理论研究?

主持人:

检察听证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检察听证特有的制度价值和发展规律亟待研究。请徐厅长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谈谈如何深化听证理论研究?

徐向春:

通过亲身参与检察听证,我切实感受到还存在一些亟须研究的问题。比如,在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方面,检察听证制度的特点、价值以及产生的时代背景等基础理论问题,目前研究得还不够系统、深入。又如,在听证案件范围的问题方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听证制度适用条件较为模糊,如规定“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对于何种程度为“需要”,缺乏详细规定;同时,案件范围限定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再如,在听证员遴选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听证员的产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听证员以临时聘请居多,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二是听证员选任由检察机关确定,缺少与申诉人之间的协商、沟通,缺乏透明性和民主性;三是听证员的选择缺乏准入资格条件,导致对抗弱化,听证会流于形式。

2021年6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人民检察杂志社联合举办了“大力推行检察听证庆祝建党100周年”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来自全国各地的检察官等近百人,对检察听证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作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与会人员对检察听证工作的机制建设提出了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思考和讨论。同时,我们开展征文活动,向全国检察机关和高等院校征集有关检察听证的理论文章,大家踊跃投稿,目前已收到400多篇有关检察听证的理论研究文章。应该说,研讨会和征文活动对于推动检察听证理论研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搭建更多的深度交流平台,邀请专家学者和广大检察官参与其中,共同推动检察听证理论研究工作。同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或者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大量检察听证实例开展实证研究分析,推动检学共建完善检察听证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持人:

检察理论研究急需学者们的大力支持,请熊教授多提些意见建议,如何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完善检察听证制度?

熊秋红:

关于检察听证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实践先行、理论研究滞后的局面。对于该制度的长远发展而言,的确需要有检察理论研究的支撑,包括检察听证制度原理研究、中外听证制度比较研究、检察听证制度实证研究等。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回答检察听证制度的正当性基础问题,这涉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检察权性质的讨论,因为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检察权行使的方式问题。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检察权的性质,经过长期的争论,复合属性说(兼有法律监督性和司法性)获得了学术界越来越多的认同,可以由此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检察听证涉及听证员的参与,这就需要处理好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与司法的社会化、大众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其次,从国际法层面看,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有关“确保和促进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无私的作用”“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裁决包括起诉和免予起诉的裁决的公正和连贯性”等表述,在一定意义上指明了各国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普遍推行检察听证制度,但存在大陪审团制度、检察审查会制度等公民参与审查起诉活动的制度形态;关于检察听证制度改革,存在着检察官是国家代理人还是公民代理人之争以及加强检察的民主化、透明性、对检察权进行程序性制约等讨论,这些讨论对于思考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改革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在我国,检察听证制度改革能否行稳致远,最终还得靠实际效果说话,在此方面,科学、规范的实证研究不可或缺。从目前的情况看,检察听证制度的研究者主要来自实务部门,来自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检察机关需要将专家学者“请进来”,让他们了解检察听证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检察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

来源:2021年《人民检察》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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