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理论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是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二是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否相同?分别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文将对这些疑问进行解答。

阅读指南:

1.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

2.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3.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4.小编延伸: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一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其二是作为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并胜诉后,对可执行的判决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收缴罚款、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法》第五章有专门规定。

2.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并胜诉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等法律规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包括非诉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两个方面,下面进行分别说明:

1.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的流程

(1)催告。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2)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交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人民法院下发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后的五日内,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并下发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裁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需要听取被执行人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的情形外,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5)三种情形下,作出裁定前,需要听取双方意见。对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市场监督管理局。

(6)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7)情况紧急且为保障公共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2.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1)文书生效后,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人民法院下发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的一定期限内,人民法院下发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或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受理的,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

(4)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不一样,下面进行说明:

1.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的规定,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2)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身份证及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面)、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工作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亦可从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下载打印该组织相关信息)。

(4)提供相关证据,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小编延伸: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非诉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法》

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5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55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行政诉讼后的强制执行申请

1.《行政诉讼法》

第94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9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52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53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5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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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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