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分析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方式,一个家庭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今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制引发的财产纠纷愈发显现。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不仅与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有关,还会影响到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基本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地确立。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分析

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当今夫妻共同财产都随着时代的变迁有了一定的变化。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的问题日益复杂。我国于 2001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其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二)、(三)],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界定财产范围、解决实际争议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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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法涵盖所有当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实际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具有一定的难度。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主要有以下几个难题:一、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的分制问题。该收益部分可能是双方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可能是一方财产的尊息和自然增值,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呢?

二、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分居期间男女双方所获得的财产,能否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足呢? 三、学历、文凭、资格证书等人力资本和家务劳动的归属认定及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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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和家务劳动的归属,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呢? 四、彩礼、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彩礼和嫁妆本质上都属于赠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返还呢? 五、未明确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问题。当未明确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夫妻一方时,应当以什么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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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的登记权属人与实际权属人不一致时房屋的归属认定问题。若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权属人与登记权属人不一致,应当如何认定房屋的归属呢? 本文立足于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法律框架,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

主要案情:张某某、黄某某于 2007 年 3 月9 日在东莞市塘厦镇登记结婚。2013 年10 月 23 日,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某离婚,庭审中黄某某主张在张某某与黄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不履行忠实义务,即张某某与案外人唐某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了一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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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某某还与另一女子郭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在本案中黄某某同意离婚。张某某于 2004 年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原始股 50000股,经多年送股,至 2013 年 11 月 26 日,股份增至为 161051 股,该股份已于 2013 年7 月8日转让给案外人黄某芳。黄某某主张其升值部分 即 111051 股)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认为该股企属于其婚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二) 争议焦点梳理

张某某于 2004 年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对争议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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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关键在于认定案涉股份的增值部分到底属于夫委共同财产中的生产、经营的收益还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孽息和自然增值。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的尊息和自然增值则要分为两种情况来探讨。尊息是指因为物或权利产生的收益。“尊息又分为天然尊息和法定尊息。天然尊息是因自然规律由母体产生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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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葬息是依据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案涉股份的增值部分并不是因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无法认定为孽息。自然增值是指完全由于外因所促成的资产价值或价格的提高。可见,自然增值是完全排除资产所有人的主观积极作用的,是由于外因造成的被动增长。

案涉股份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原始股,是原告张某某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所购买,而且股份的增值部分并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也没有体现出是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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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股份的增值部分更多地是体现股票价值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地提升,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案涉股份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自然增值。

(四) 案件判决理由

该股金是张某某婚前购买,婚后增值的股金属于尊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法院认为黄某某主张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依据,依法认定张某某购买的上述股企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 对审判实务的启示

以案释法——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的归属认定问题是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例如股票、房屋等财产的价值容易受经济市场大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变化,此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认定收益部分产生的原因。

收益部分着是夫妻共同经营、生产所得,体现了夫妻二人共同努力和付出,该收益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若收益部分是由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以及完全的外部因素所产生的,则该收益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尊息或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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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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