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且被催收两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拍板:不一定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江蕊

近日,槐城律师接到客户咨询,客户办理信用卡用来经营生意,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现在信用卡逾期,数额10万余元,银行已经两次催收。现在银行通知其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拟报案处理。那么客户是否构成犯罪呢?

先来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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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X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0万元,x某使用信用卡后透支30万,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后因生意失败、市场行情低落,x某无力还款。银行多次对x某进行当面、电话、短信催收后,其仍不偿还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但是与银行协商争取分期还款,因银行不接受还款方案,因此报案处理。

信用卡逾期且被催收两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拍板:不一定

公诉机关认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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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

信用卡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透支从而使持卡人得以购买超出自己现有支付能力的商品或服务,银行也以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鼓励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

因此若仅凭客观上无法偿还欠款就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就无法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透支不还的民事违约行为进行区分。

信用卡逾期且被催收两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拍板:不一定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情况: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X某将涉案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资,后因经营投资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项无法偿还,且积极与银行协商争取分期还款,不存在前述情况,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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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信用卡逾期且被催收两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拍板:不一定

1、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下条件缺一不可: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如果前述条件任何一项不具备,持卡人均可以进行抗辩。

2、即使逾期未还款,也并非一定构成犯罪。在银行催收的过程中,建议持卡人与银行积极协商,表明自己愿意还款,希望银行给出分期还款的方案。如果未能协商一致,一旦被提起公诉,持卡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如协商沟通的记录、资金用途、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来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建议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按时还款,如果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依然大量透支,或者为了躲避债务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案例来源:

洞口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5刑初104号,欧阳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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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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