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家属十问解答

嫌疑人被抓后,家属想知道的情况有哪些?有哪些疑问?

一、先去派出所还是先找律师处理?

答:为了节省时间,尽快帮助嫌疑人,应尽快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由于家属的身份,在嫌疑人被拘留、关押后,基于案件侦查的需要,不会和家属透露案件的情况信息,有碍案件侦查。而律师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家属授权委托之后,就可以介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要被关多久才可以放出来?

刑事拘留期要视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定,一般情况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到期之后对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需要逮捕的必须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拘留期30天加上批准逮捕期7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案件“黄金37天”。

三、能否把人保出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四、刑事案件的流程时间?

1、刑事拘留期:30天,从被关押第一天开始计算;

2、批准逮捕期:7天,刑事拘留期满后,提前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会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答复;

3、公安机关侦查期,一般情况是2个月,在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出具批准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期,所以正常情况,案件嫌疑人被羁押的侦查阶段时间长为:30天+7天+2个月;

4、检查起诉时间段:1-1.5个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审判阶段一审公诉案件时间为:2-3个月;

6、所以,一般的刑事诉讼流程是:30天+7天+2个月+1.5个月+3个月,大概是7-8个月才会有结果;

五、公、检、法指的是什么机关部门,各是负责什么的?

1、公是指“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是负责: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的;

2、检是指“检察院”。检察院是负责检察、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的;

3、法是指“法院”。法院是负责案件的审判的;

三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六、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案件,帮助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七、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八、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九、什么情形下,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十、律师会见有什么作用?

1、通过会见,了解涉案罪名,口供情况,和嫌疑人了解案情,行为情况,具体的情节等,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

2、了解办案人员有无刑事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违法收集证据。是否侵犯嫌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有可以代其提出申诉、控告;

3、了解嫌疑人被关押情况,传递给家属。嫌疑人被关押后最想见到的十律师和家属,由于法律规定家属见不到嫌疑人,而律师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稳定嫌疑人情绪,提供法律帮助,应对接下来的办案流程;

4、申请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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