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我国的立法中,早在原《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就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原《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在原《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系统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整体运用效果较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内容,并在“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之前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更加明确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同时将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修改为“辅助器具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分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造成死亡共三种类型的损害。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是治疗人身伤害的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护理费是对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护理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就医、转院治疗等而支出的本人及护理人员的交通费;营养费是受到伤害的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住院期间餐费的支出;误工损失是因伤残等耽误工作所减少的收入。其他因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受害人因受伤害造成残疾的,侵权人除赔偿上述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是伤残者身体功能丧失应予配置的辅助器具的购置费和维护费。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因受到伤害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的工资收入的赔偿,我国不采取实际赔偿的方法,一般采用赔偿20年损失的一次性赔偿方法。
受害人因伤害而死亡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应支付的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死亡赔偿金也是采取一次性赔偿20年的固定标准计算。
关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该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四 案例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李某为其所有的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日沈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型客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法院诉请沈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某保险公司以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不应高于事故发生地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受诉法院在北京市,故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五 解 析
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残疾,其身体权与健康权均遭受到了损害,因而有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上述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35条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该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根据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某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两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诉,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利用程序法漏洞获得高额赔偿,行为不当。我们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款关于“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据此,张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得相对高额的赔偿,行为正当,并未违背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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