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实用版–「案例3」 摩托车、电动车丢失告物业输官司

中原新闻网讯:目前各小区中,车辆丢失现象依旧严重,许多业主为索要赔偿,往往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明明将车存放在自己小区内,但是法院却告知“没有证据、合同关系不明”,官司打下来业主们往往败诉。昨日,住在岗坡路15号院的张先生,也有同样遭遇,丢了2万多元的摩托车的他却被法院判决败诉,张先生直喊自己吃了“哑巴亏”。

据张先生讲,他居住在中原区岗坡路15号院内,小区内设有院落和车棚。一天,他借来朋友新买的五羊本田摩托车骑,为了防止车辆丢失,他每天都将车存放在车棚内。2003年11月13日晚7时,张先生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摩托车存放在车棚内,第二天却发现摩托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就赔偿问题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结果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为此,张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在审理期间,张先生向法院出具了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4元的证明,但是物业公司却告知物业管理费中不包含车辆看管费,如要看管车辆,每月另再缴纳10元。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缴纳摩托车管理费,未办理存车手续,和物业公司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故判决败诉。

【分析】

针对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赔偿丢车损失案件,中原区人民法院调研室的张胜利说:“法院每个月都要接很多这类案件,很多业主都拿不出书面合同、存车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按照程序只能判败诉。但是我们审理时发现,有些物业公司专门钻这方面的漏洞,实行模糊收费,不向业主讲清楚物业管理费的范围,甚至在业主存车时不给存车凭证,业主糊里糊涂存车,结果造成损失时,业主两手空空连证据都没有,官司怎么可能会赢。”

许多市民也表示对小区内的车辆管理不明。百花社区的刘女士说:“物业管理费应该包含车辆看管费吧,反正车丢了,没人管!”而另一位张先生认为自己小区的存车凭证只是一张简单的“出入证”,上面什么也没有说明,他担忧地说:“如果车真丢了,这‘出入证’可能什么都代表不了。”

如何保证市民丢了车而不再吃“哑巴亏”呢?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赵红魁说,首先应尽量和物业公司签订存车书面协议;其次,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应有出入凭证,同时应确认“凭证”能否证明车辆当天进出,而不能是简单一张纸而已,否则依旧没有法律效力;最后要确认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车辆管理费用,如果没有,那一定要和物业公司协商缴纳,一般车辆看管都是有偿的。最后赵律师提醒市民:“有了协议或凭证,又缴纳了看管费用,那么市民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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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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