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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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四)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四)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四)31-40

  31. 问:企业投融资涉及外资企业问题,法律风险加大?

  答: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注意:

  1、合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制作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32. 问:公司设立时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答: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

  33. 问: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的风险,这在我国《合同法》、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判例中均得到了确认。如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应对 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但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仍要对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负责。所谓例外情况是指租赁物的选择和确定是由出租人作出的,或受到出租人影响而作出的。我国《合同法》第244条的后半句规定,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了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也就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的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而作出的。由于出租人在租 赁物的选择中行使了确定的权利,其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34. 问:公司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答: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30万元以上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5. 问:债权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答: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就是公司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但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后,就必然会降低注册资本,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披露问题,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事先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对财务业绩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防止公司在资金不充足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行为。

  36. 问:国有资产转让的风险?

  答:1、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中的首要风险。

  2、企业清产核资中存在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资产评估报告失实,主要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引起国有资产购买方和相关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纠纷、诉讼。

  3、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公开、就是指信息公开。未按照规定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和披露信息不规范,是出资企业面临的另一风险。

  4、受让方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为在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规定的方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对持有国有产权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就受让方的企业性质、所在地区、隶属关系提出歧视性的条件。但是如受让方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不适格,则会引发国有产权转让半途而废、履行苦难等后续隐患。

  5、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各个细节疏忽或不完整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

  37. 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风险?

  答: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后对其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它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38. 问:企业证券投资法律风险预防?

  答:企业证券投资法律风险预防:

  (1)证券投资决策是否合法有效,投资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2)在投资资金的来源方面,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确保企业经营运作的风险。一些企业通过借信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投资证券市场,一旦出现投资波动, 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比如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融资后投资购买债券,很可能因为不符合银行规定的资金用途而发生纠纷,从而被要求立即还款导致企业周转不灵。

  (3)在具体选择哪种证券方面,需要对证券不同种类进行分析,对各种证券的收益率和所附加的权利进行分析,比如普通股票和普通债券就没有权利附加,而可转换证 券就有可能转换为普通股票,优先股可以在公司发行新股方面优先认购,认股权证有权以约定价格进行购买,而且这些附加的权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行使。

  (4)必须对证券发行单位的资信等级、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信誉高、营运能力强且具发展前景的政府债券或企业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39. 问:私募股权投资中权利义务因素产生的风险?

  答:(1)私募方优先权的确定。

  私募股权投资所利用的工具通常是优先权方式的普通并购,或者采取夹层并购。即使采取的是普通股权的并购,私募方也会提出一系列特殊的权利要求。这种优先股权在设立时往往包括了利润分配优先、IPO 补偿优先、退出优先等等,并且指定优先股权与普通股权的转换比例。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律规范中没赋予任何股东“优先股权”。实践中对这种特殊权利如何确认,经常是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通过一系列协议予以确认。如何有效确认优先权,并使得所确认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则没有相关机构予以指引。

  (2)目标企业的特殊义务履行

  对于目标企业及目标且有的经营方而言,与私募方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意味着加重了其义务与责任。相对于普通的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目标企业的大股东和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更重,他们需要为公司的某项经营指标直接负责,需要确保私募方股权的可处分性。这些义务都很有可能会使他们以自己的股权甚至是资产承担责任。

  实际上,目标企业在被PE并购其股权,引入融资时,就已经做好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充分准备。但是对于目标企业及经营方而言,最大的担忧莫过于一系列协议约定所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相关协议对其严格履职的约定,远远高于法定义务,因而经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极大增加。

  40. 问:企业融资前需要做的功课?

  答:融资前首先自己做内部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避免一不小心把未经晒过的企业信息去融资。很多投资方在投资时都有价格调整机制及安排,自身本来可以处理的漏洞,放在投资者价格与股权调整之后,你可能丢掉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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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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