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依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最少要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什么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①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①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或者说,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公民权利能力依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例如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权利能力。另外,按照法律部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确定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一看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看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民法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以为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刑事责任能力分类看,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如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占有、使用其财产以获得收益;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者义务人。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等。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等。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2)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且随着经济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客体,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等几类:
①物。物指能满足人民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有体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也都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②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以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法律有严格的限制。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而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如当人大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③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④行为(行为结果)。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消极作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例1-4】公民王某与某医疗中心签订协议,承诺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明患者重见光明。分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的法律关系。
【解析】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形成馈赠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王某与该医疗中心,内容是王某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医疗中心。客体是王某人身的一部分—眼角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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