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再谈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这个话题我之前写文章论述过,文章就在我的网站里。我为什么要再来写文章来谈谈这个事情呢?起因是一次我去看守所会见,门岗的一个武警战士突然问我,“你说犯人找你们律师有什么用?”当然口气不是不屑的口气,是一种真正有疑问想通过问我来解决的口气。我就想,是啊,如何能用最有效、最简洁的回答来解决当事人的、其他人的这个疑问呢?

再之后,我接受一个当事人家属咨询时,她问,我已经找了一个律师了,我再找你,你有什么和那个律师不一样的办法呢?这个问题也让我思索很久。当当事人问了找你们律师有什么用之后,我想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为什么要找你,你和别的律师有什么区别,你比别的律师好在哪里?

在这篇文章里,我就想彻底解答这两个问题。

再加上之前我虽写过这方面的文章,但时隔几年,我的认识和经历也都更多了点,那是不是我对此能够给一个更好的回答呢?

那么,下面我就试着回答这两个问题。

一、刑事案件中找律师有什么用?

我的结论很明确,找律师的作用有两点,第一,对案件起监督作用,避免被冤枉;第二,对案件起促进作用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体的,当你能做到避免被冤枉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你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找律师的首要目的就是避免被冤枉。那为什么当事人会被冤枉呢?律师又如何能避免当事人被冤枉呢?

先说第一个,当事人为什么会被冤枉。

有人说公安机关也是依法办案,他们不会故意冤枉人。通常是这样。但谁敢保证他们不犯错误?尤其还在工作压力、破案压力下,他们会不会犯错误呢?公安的工作量很大的,他们为了证明犯罪要准备各种各样的证据,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他们也有水平高低之分,所以犯错是很难避免的。

谁又敢保证公安不会故意犯错?或者说故意枉法?这种故意,一种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明明知道案件有问题,但是为了能够周六周日不加班,就将错就错了。或者,受害人一方托人找过来,抹不开面子,也就将错就错了;或者,领导吩咐了,嫌疑人是领导的朋友,要网开一面;或者,政府这段时间要扫黑除恶,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将错就错。

以上都是可能发生错误的情况,这些错误或者无意为之,或者故意为之,但都是现实中经常存在的。

还有一种是认识上的原因。这里面不能说公安犯错误,只能说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无法为当事人考虑。公安的工作是追究犯罪的,为了完成指控犯罪的目的,他们侧重于去收集有罪的证据,侧重于进行有罪的推理。对无罪的证据、无罪的推理,他们从办案成功率的角度来讲会考虑他们的证据和推理能否经得起推敲。但是,他们不会深入地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不可能像被告一样关心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因此,他们侧重于证明被告人有罪,侧重于认为被告人有罪,侧重于如何证明被告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会去认真地考虑无罪的情景。即使认识到会可能有这方面的证据,但是他们处于自己工作角度、目的的考虑,也不会认真地去挖掘;而是会在内心告诉自己,如果这些可能无罪的证据对方没有认识到,没有提出来,那么就是他们的问题,毕竟他们也有辩护的权利,如果他们没有找出来那么也怨不得我们。毕竟判决是法院判的,不是我们判的。

以上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在检察院也是基本上一样的。

在法院阶段,法官的工作是居中裁判,那么法官会不会、能不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起到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作用呢?这要从法官的工作方式来分析。法官就是在发生民间纠纷时去说理的中间人,中间人在听取双方讲的道理后,从中作出裁判,他必须是中立的,不偏不倚的,完全看哪方说的有道理来做裁判,而不会去为一方找理由,但凡找了,那就会被认为偏向对方。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是通过一种方式来进行的,就是看被告人说的是否有理。这从而要求被告人的理必须由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说出来,如果你不说出来,或者说不出来,法官这个中立的角色是不会去为你说理的。因为他一旦这样,就会丧失中立的法官职业操守,就会被人诟病,就会被检察院猜疑。现实中,是没有法官愿意冒这个被检察院猜疑的风险的。何况在我们国家的体制下,法官和检察院、公安局被统称为公检法,根本上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被告、辩护人没有提出辩护理由之前,法官是即使有心也难以为你考虑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也避免被检察院诟病。

再有,法官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为被告翻阅案卷和寻找辩护理由的,很多辩护理由需要去挖掘,如果被告自己不做这个工作,那工作繁忙的法官是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的。

更重要的是,涉及你的重大的问题,需要你自己来监督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你的利益不受损;试想,是不是只有自己才会对自己的权利最上心?而能代表你自己的,能为你自己出力的,想想只有你自己委托的人最可靠了。而法官不一样,法官没有义务去为被告一方寻找辩护理由(同样也没有义务去为公诉人寻找指控理由),他只有义务来辨别你的理由正确不正确、合法不合法。而辩护人是能全程深度参与案件的三个人之一,这三个人中,一个人是要指控你有罪的(公诉人);一个人是认定指控人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法官);另一个人才是为你说话的,如果被告要在这里面选择一个自己能够信赖的,那就是自己委托的辩护人了。

再说第二个问题,律师为什么能防止当事人被冤枉

那律师为什么能够做到监督案件办理,能够做到避免当事人被冤枉?

第一,是律师能够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所有的案卷资料,检察院和法院看到的和律师看到的是一样的。所以,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就能避免当事人被蒙蔽、被期满、不知情。做到这一点,就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第二,是律师懂得法律,懂得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不会被歪理蒙蔽。如果你不懂,就容易被别人的歪理邪说所蒙蔽。如果你很懂,对方有什么伎俩、诡计你都能一眼识破,那这就能起到监督作用。

第三,律师知道如何给公检法施加压力。

对公检法能造成约束的是政府、国家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是法律、法规对他们行为的约束。他们是公职人员,显然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有具体的要求。那如果他们违反这些规范,也面临着惩戒。律师长期和公检法打交道,知道他们在意的是什么、知道他们关心的是什么、知道哪些地方是他们的雷区。在这个基础上,就能结合具体案件审理情况,给他们施加压力,以做到最大限度能实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能实现公平正义。

二、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和律师的区别不是很大,但成败在于细节,律师的水平区别就在于对细节的敏锐捕捉上。任何律师都不会承诺案件的办理结果,但是他们对案情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将要采取的步奏,这些是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区别所在。有些当事人希望自己聘请的律师能有个魔法一样的别人不具有的东西,一拿出来就能旗开得胜。我要说,完全没有这样的东西,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他们让你感受到的就是他们对案情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在你面前表现出的职业素养以及对案件的热情和关注。不一定会有让你眼前一亮的魔法样的东西,但或许能让你感受到一丝的独到和敏锐、干练,甚至是靠谱这样的可能最直接的认识。但是就是这样的感受,决定了律师和律师的不同,决定了你要选择哪个律师。

所以,当您在两三个律师之间进行选择时。不是律师的要价决定了律师的不同,不是律师的名头决定了律师的不同、不是律师的地域决定了律师的不同;而是你通过会见律师、通过听取律师的分析和论证、通过对律师的观察所感受到的细微的区别,决定了律师的不同。

所以,当您选择律师时,多问问自己的内心,您所见过的两三个或者更多的律师中,哪个更值得你信赖,那么就选择这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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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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