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保洁员意外身亡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成调解关键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建强

7月12日中午,湘乡金石镇关东村负责村环境卫生的保洁员、69岁的赵老,在结束卫生清洁工作后的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头部着地意外身亡。赵家因为丧葬费等事宜与关东村委发生纠纷,金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申请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王湘屏律师担任关东村法律顾问,他第一时间赶往协助调解。王湘屏了解到,由于村上与赵老签订了《保洁员协议》,明确了每月1600元的工资待遇,赵老的家属据此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给予补偿。

前方律师与后方团队中的劳动合同专业律师开展线上探讨研究后,迅速提出了法律意见:对赵老的不幸去世深表哀悼,但善后的处理只能依法依规。因赵老已到退休年龄,村上与其签的保洁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老人是在工作中身亡,但不能认定为工亡。一方面,此前村上为赵老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村委要向保险公司积极争取理赔金;另一方面,应当在村上可承受的条件下给予赵老适当补偿。

经过镇司法所、村委会及村法律顾问的交流沟通,当日达成最终协议,关东村愿意一次性给予补偿5万元,亲属表示不再向村委提出任何要求。

“区别村上与赵老签订的保洁协议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善后工作处理的关键。”王湘屏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劳动者只要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王湘屏提醒,基层村、社区招聘保洁员等临时性工种的劳务人员,对困难群体、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体现了人文关怀,但应当注意避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时,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约定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内容、期限、劳务费用的发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尤其要特别约定,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自然人一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主张;自然人因提供劳务所收取的款项应当是劳务费用,而不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此外,为防范意外事件发生,尽量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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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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