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继承新规定

我国民法典先前的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我国解决继承问题和继承纠纷案件重要的民事法律。针对新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确立继承中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消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之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可见,继承中的宽恕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时,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恢复继承权。

继承人如果没有触及伤害其他继承人的严重行为,但是有了悔改表现且获得了继承人的宽恕,那么,依然有机会被列为继承人。“宽恕”制度给继承人悔改的机会,也是促进家庭和谐的一种好方法。

二、公证遗嘱不具有最高效力

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作为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避免了因公证遗嘱早立比如A为继承人,B就永远丧失继承权的可能。被继承人在临终前也许后悔,希望子女和睦,选择口头遗嘱,希望B也能继承一部分遗产。这样,更加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

三、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

为了避免更多无主遗产的出现,继承编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除了第一、第二顺序外(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都被列入了继承人的范围。当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都离世的情况下,新增加继承人能合法继承相应遗产。

四、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留下,为了公平公正,继承人将平分继承相应遗产。平分的原则就当作是政府为他们的被继承人作了个主,避免了因子女分配不均的情况发生,能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五、增加了“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六、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和录相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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