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城市司法机构的近代演变进程是怎样的?

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与其他通过征服和占领不同地区的领土而建立起来的多民族王朝一样,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基于臣民的宗教或社会地位发展出一系列复杂的司法领域和管辖权。

奥斯曼帝国城市司法机构的近代演变进程是怎样的?

一、城市司法机构的近代演变

随着伊兹密尔日益发展为一个高度商业化和人口多样化的城市,不同地位或宗教背景的人开始进行互动,碰撞出一些新的问题。

奥斯曼帝国城市司法机构的近代演变进程是怎样的?

1.法律体系的改革

奥斯曼帝国的法律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特征,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属人法和领土法同时存在,每一种法律都管辖着某些类别的争端。

首先,属人法适用于根据个人的宗教身份或地位决定个人所依据的法律,并依据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民事和合同纠纷在不同的法院进行处理。

奥斯曼帝国在米勒特制度下,给予非穆斯林社区一定的法律自主权,可以独立地处理各社区内部的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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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奥斯曼帝国扩张的早期,奥斯曼苏丹正式承认东正教徒、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社区,将他们的宗教领袖作为精神领袖和世俗领袖的职务赋予了法律特权,这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法律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

此外,帝国内外国臣民之间的争端由领事法庭裁决,这些法庭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其权限由苏丹授予的治外法权协定予以确认。

其次,领土法则是对同一特定空间内的所有居民进行管辖,根据交易或争端的类别进行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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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领土法的范围为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如房地产销售、租赁合同、财产继承和分割、建筑许可证的取得、地役权、地契和财产税等方面的冲突。

不管他们的信仰或地位如何,领土法的诉讼程序适用于在帝国居住的每一个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执行都比较混乱,甚至依据交易的类别或争端的类别,不同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一个人。

针对这些问题,奥斯曼帝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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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对伊斯兰教法进行调整。依据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伊斯兰教法学家发表一些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意见既在伊斯兰法律的框架内维护了法律传统,又进一步推动了奥斯曼法律的演变。

其次,中央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重新编纂现存法典,颁布新的法律。

1839年《基尔哈内法令》、1840年和1858年的刑法、1858年的土地法典、1863年的海商法典、1876年的民法典以及1880年的商法典都是这一改革潮流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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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些新颁布的法典主要是大规模地采纳欧洲法典尤其是法国法典,例如1840年和1858年的刑法和1880年的商法典。

还有一些法典革新是通过对现有地方法律系统化实现的。例如,1876年的民法典重新汇编了伊斯兰法律中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交易、合同和义务。

《土地法典》则根据伊斯兰原则和以前的奥斯曼帝国的土地所有权类别对所有帝国土地进行了分类。

这些新法典可以使国家官员能够更有条理的协调城市中的利益相关者的争端,并且新法典的颁布有助于消除奥斯曼帝国臣民之间的宪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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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改革后的法典和程序赋予所有公民在世俗法庭上的平等地位。

伊兹密尔在18世纪后期作为仅次于伊斯坦布尔的大城市,人口众多、宗教差异较大,法律体系的相关改革有助于在不同民众之间增进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法律体系的改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新旧法典同时并存,但对同一事物做出了不同的法律判断,这就导致同一案件依据不同的法条可以审理出不同的结果,从而导致司法领域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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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在城市道路拓宽时所遇到的地役权问题,如果依据伊斯兰教义,判决通常会优先保护私人权利;

如果依据新的新的《刑法》和《土地法》,判决结果通常偏向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集体使用者的共同权利。

2.法庭系统的改革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采用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称作卡迪的宗教法官遍及帝国各处,主持法庭、执行哈乃斐派教法、仲裁诉讼,征集战争物资、募集兵源,保障交通和道路安全,监督市场交易,宣布苏丹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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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迪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均可向卡迪主持的法庭提出申诉

改革之前,伊兹密尔最高的司法机构也是这样的卡迪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穆斯林之间以及非穆斯林与穆斯林或不同社区的非穆斯林之间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也会审理那些属于同一非穆斯林社区的当事人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案件。

同时,卡迪法庭也作为一种公证注册机构,登记契约和协议并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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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以及各种宗教及民族社团的增加,伊兹密尔需要创建一个更统一的法律体系以对城市更有效的控制。

1840年,伊兹密尔政府率先引入世俗法院系统——尼扎米耶法院。该法院系统由一系列等级法院组成,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及民事诉讼案件。

除此之外,政府还创建混合商业法庭,用以处理涉及外国臣民的刑事及民事诉讼案件。

并且任命一个由奥斯曼帝国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以及各种欧洲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官小组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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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兹密尔在法庭系统改革一直处于奥斯曼帝国法律近代化的前沿。

在改革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时,伊兹密尔就有了新的商业和刑事法庭,它们根据改革后的新式法典审理案件。这也为法庭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提供了经验。

但改革也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法庭系统的改革给伊兹密尔的法律体系增加了更多的复杂性,使已经经过精心协商的法律体系更加复杂

虽然改革的目的是精简和限制卡迪法庭的管辖权,主要处理属于伊斯兰教法范围内的个人地位和宗教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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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划分卡迪法庭和尼扎米耶法院的领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充满复杂和矛盾。

在整个19世纪后半叶,卡迪法庭继续运作,保留对提交给尼扎米耶法院的相同案件的管辖权。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858年法国人奥古斯特·库辛纳利和康斯坦丁诺·扎德之间的纠纷,前者是一家丝绸工厂的老板,后者是帝国治下的东正教信徒。

主要案情是扎德堵塞了下水道,来阻止丝绸工厂的污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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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德要求在卡迪法庭和解,坚称有关他的不动产的问题属于伊斯兰教法的专属管辖范围。

然而,库辛纳利要求根据市政委员会在其仲裁中使用的世俗条例进行审判,理由是这是公共地役权问题的唯一合法法律。

这一案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学家所说的“选购法庭”或选择性使用法律体系。

双方都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为问题制定了策略框架,以便将自己的案件提交给更有利自身的法院。这种做法无疑使司法领域的判决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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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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