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汉学律师公租房纠纷成功案例1号

刘*梦诉被告伊*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键词 民事\公租房纠纷\用益物权

基本案情

文革前原告祖父刘*忱在本市朝阳区杜家楼*号承租公房2间。1968年原告伯父刘*宏将承租房屋调换到宝钞胡同*号院2、3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于当时的家庭原因,承租人只能变更为姑姑刘*蓂。但刘*蓂未在此居住,而是在工作单位东城区黑芝麻胡同小学分给的一间宿舍居住,结婚后和爱人伊*茱共同居住于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号直至2001年去世。涉案房屋由原告伯父刘*宏一家在此居住,并生下原告堂兄刘*。后来,父亲刘*宣、三叔刘*謇、奶奶韩*蓉陆续回京落户并居住在宝钞胡同*号。而宝钞胡同*号的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原告于1997年2月24日将户口迁至宝钞胡同*号,并于2002年刘*謇一家搬出后开始居住涉案房屋。

2007年政府翻建危旧房,通知原告父母办理危改手续,由于原承租人刘*蓂已去世,需要变更承租人,家里人协商,先变更为刘*蓂的儿子伊*,后再转到原告名下。2007年6月28日被告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遂变更为承租人。但被告本人从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过,未缴纳过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未履行过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现被告不履行将承租人变更为原告的承诺,并于2011年1月18日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腾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对宝钞胡同*号院2、3号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被告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2年刘*謇一家搬出涉案房屋之后,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2007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是因为涉案房屋长期没有人居住,房管所要收回涉案房屋。原告是2008年强行住进涉案房屋。被告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并非实际的承租人,只是抢占涉案房屋,其诉请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刘*忱与韩淑蓉系夫妻关系,与刘*宏、刘振宣、刘*蓂、刘*謇为父子、女关系。刘*宣与原告刘*梦系父子关系。刘*蓂与被告伊*系母子关系。文革前,刘*忱承租了本市朝阳区杜家楼*号公房2间,1968年换至宝钞胡同*号院2、3号2间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刘*蓂。刘*蓂本人在东城区黑芝麻胡同小学有宿舍一间,1973年与丈夫伊*茱结婚后搬至西城区敬胜胡同甲*号居住,1981年8月6日,刘*蓂户口亦迁至上述房屋内。1968年始,刘*宏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中,韩*蓉回京后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直至去世,刘*謇一家亦曾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2002年搬出。2001年5月18日,刘*蓂去世,但涉案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07年9月,涉案房屋变更为被告伊*,但伊*一直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1997年2月24日,原告刘*梦户口由西城区西四北大街*号迁入涉案房屋中。2007年涉案房屋进行翻建,之后,原告刘*梦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并以承租人伊*的名义交纳涉案房屋房租。

2008年9月21日,被告伊*写下声明,其中载明:本人伊*在宝钞胡同*号有房,经本人声明,绝不从此房获得任何利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声明等在案为证。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 东民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刘*梦对本市东城区宝钞胡同九十二号院二、三号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

裁判理由: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蓂虽为涉案房屋的原承租人,但其一直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承租人变更为伊*后,伊*亦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原告刘*梦自2008年开始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其户口自1997年始亦在该房屋内。故原告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注:马汉学律师为本案中刘*梦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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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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