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对于开办律师所的看法

有很多年轻律师急于开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来当家做主。这种想法非常好!我就把我自己的对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看法说出来。

我觉得我有能力来谈这个话题,又有资历来谈这个话题。因为我是从事律师职业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我做聘用律师十几年,我开办了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也有十四年多了,我从2009年8月13日成立了“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至今。

当初开办的初始三年当中我经历了风风雨雨。在那三年当中总收入只有拾伍万元,平均每年收入五万元,还不如做聘用律师的收入高。平均每月才四千元。这是已经过了保密期,可以解密的档案材料。当初压力非常大!特别是2010年,年底算账一分钱也没挣,全年“白玩”。这也就是律师所开办之后的瓶颈期。

我们在开办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目的是什么?运作的治理结构是什么?及律师事务所的章程是怎么的制定?

仅仅是怀有一股热情是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经营好的。分述如下:

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是可以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的。

在现实当中,个人律师事务所已经不能够轻易批准了,合伙所是可以批准的。

现在对于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前提所在是要求必须能够成立起来党支部,否则就不会予以批准的。

是否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在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并不是几位符合条件的律师与注册资金的条件,而是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权,他们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律师法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今后如果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后的自由裁量权的予以了删除,才能够极大调动起成立律师事务所的便利。这也能激发律师事业的活力!今后很可能在“减证放权”中实现。

《律师法》也在不断修改中不断完善。

我觉得国家在管理律师事务中也处于不断探索过程中。国家也是在管理国家事务当中处于不断探索的当中。怎样进行管理?

国家试图通过成立更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便于管理;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不大感兴趣,觉得不方便管理。

社会各界绝对领导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认识。

在这方面的认识,作为政治人士与法律人士距有不同的理解。

政治人士对此的理解就是对于具体单位具体人员的直接绝对领导!

根据宪法理论,法律人士的理解是,当作为执政党,将党的方针政策,转换成法律,党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国家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党对国家各方面的绝对领导。如果党派对于社会各方面具体事物的领导,那就可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有扰乱法律实施的可能。

政策可以是随时变动的,法律是相对固定的。

法律是公开的,让人们提前有个行为的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及他人的行为有个预期的法律效果。充分体现了个体及组织的意愿自由。

如果有些党派对于自己日常事务的过度干预,有点被捆绑的感觉?有碍于人们积极性及热情的发挥。

人们的思想、意愿,需要教育、引导、培养,硬性的强制不会有实质效果的,只能是应付而已。所以这就成就了“两面人”。

对于具体组织及人的过度干预的那些人,那是对于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懒政”的表现。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不管你是成立何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均需要提前寻找三位党员成员,能够组成一个党支部。

我感觉到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比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好。

我通过观测:个人律师事务所总体是能够很好管理好的,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比较少;合伙所人员比较多,有些就管理不过来。

具体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是合伙律师事务所,那就需要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是否能否予以批准为前提来决定。

如果只允许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那只能成立这一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了。如果是能够允许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话,那就应当首先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了。

我觉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号召律师事务所成立党支部也是一件好事。可以提高律师事务所总体的政治素质,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当中,党支部也可以给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把关。没有有效的监督就必然要导致腐败!

组成党支部,应当在成立律师所之前寻找相关党员律师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所与合伙所各有利弊。个人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事务可以实行独裁,合伙所的事务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比较麻烦。

在法律责任方面,个人所设立人需要对律师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律师所的合伙人需要对律师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使某位合伙人给律师所造成了损失,其他合伙人也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不管是个人律师事务所还是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给律师事务所及客户造成的损失律师事务所的个人设立人及其合伙人需要对此损失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千万不要想着成立律师所只有权益没有风险与责任的。

二、成立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我觉得成立律师事务所有如下几个目的:

1、给自己寻找一个执业机构。这是所有成立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共同目的。

2、通过成立律师事务所可以提高自己在律师界的社会地位,这也是成立人的共同目的。

3、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扩大律师人员队伍,可以在律师协会中赚取人头,可以得到律师协会中的某些头衔,可以提高在律师界的地位。

这是部分人的目的。

4、可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获取名额,提升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是极少一部分设立人的梦想。

5、通过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赚取一定的额外利润(通过经营赚取其他律师的剩余价值),这是一部分设立人的目的。

6、上述各种目的排列组合。

成立律师所的设立人及合伙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目的差异。

在律师法颁布左右的时期的目的就是大家在一起搭台唱戏,找一个执业平台而已。招聘的律师也就是分摊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共同费用,也根本没有想到在聘用律师身上挣钱。也就是律师所收取聘用律师得一点管理费,这点管理费很低,连平均每位律师的费用负担也不够。律师所的经营维持在简单再生产的状态。

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就仅仅为了自己取得一个执业的平台,具有自我充分自由的空间,再也不受他人的约束了,自我充分解放!

最近六七年来大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风起云涌,兼并浪潮此起彼伏,就充分体现出资本逐利的目的。博取利润为唯一目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剥利目的与社会中的管理需求目的相结合,相互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大型律师所的开疆扩土以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失败为契机。那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在这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中胜出的律师事务所,他们才逐步发展成大型律师事务所的 ,他们才有资金、技术、社会关系更进一步不断发展壮大,才能够集中精力更注重追逐利润。当社会商业资本暗中渗透进来就会给这些大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鲲鹏展翅九万里!

作为律师行业的管理部门也发觉了有商业资本参与进来的迹象?但是你能拿出真凭实据吗?我觉得非常困难!

三、相关律师所性质的深刻思考?

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

如果是姓“社”的话,那就是一种事业性质的单位,就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审批,保证公益性的目的。坚持律师这一职业在社会中应有的作用。

如果律师这一职业姓“资”,那么就失去了公益性质,追逐利益就成了它的唯一目的。也可以敞开来大发展!

律师这一职业姓“社”与姓“资”确实也不好把握。

从《律师法》及《民法典》的规定中也能够看出国家在管理层中存在的迷茫。

四、律师队伍是否是政法队伍的疑惑?

司法局肯定是政法队伍这毫无疑问。

那么律师事务所是不是政法队伍?有的人说不是,有的人认为它就是政法队伍。

我认为:有的律师所是政法队伍 ,这是指公办律师事务所;除了公办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半个政法队伍。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队伍的特色。党组织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之中发挥好切实的监督作用,而不是领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半个政法队伍的社会主义的律师所、律师队伍符合党的意图、国家的需要、才能够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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