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然律师: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郭俊然律师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为首席顾问律师,由 组织顾问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二、聘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法律顾问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工作范围是:

1、解答甲方提出的法律咨询,就甲方管理中涉及到的一切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应甲方要求参与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就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外文书、合现出具具体的审查或修改意见。

3、帮助甲方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执法规范。

4、其他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事项。

四、聘金为每年 万元。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代理仲裁、诉讼案件,应当与乙方另行商议并另外支付费用。

此外,乙方的律师在为甲方的事务工作的过程中,甲方承担乙方的律师市外(商丘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合理必要的差旅费用。

五、聘金的支付时间:聘金 万元,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甲方有按合同获得及时优质法律服务的权利。

(2)有因乙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权利。

(3)有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聘金的义务。

(4)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资料、真实足够的信息,协助配合乙方工作的义务。

2、乙方

(1)有按照合同获得聘金的权利。

(2)从甲方得到必要的工作条件、资料、信息,取得甲方的协助配合的权利。

(3)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4)承担向甲方提供及时、优质法律服务的义务。

(5)承担因工作过错向甲方进行赔偿的义务,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聘金。

(6)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否则,乙方负责赔偿因机密泄露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法定途径,单方不得变更和解除。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必要组成部分。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依法成立。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郭俊然律师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17年8月22日 2017年8月22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2-19
下一篇 2024-02-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