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增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增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关于扩增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提高办理破产案件质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杭州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工作实际需要,根据《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浙高法〔2020〕95号)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扩增辖区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本市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本次拟评选15家中介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其中律师事务所不少于10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共不超过5家。最终各行业编入管理人名册数量本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的经验(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

2.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3. 设立登记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在杭州辖区,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自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执业或经营;

4.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应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清算师等)20人以上。且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达8人以上。

三、申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执业证书;

(三)因执行、经营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人应提供的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清单可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hangzhou.zjcourt.cn)及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杭州市税务师协会等相关媒体下载。申报单位应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本院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并通过电子邮件信箱hzzysundf@sina.cn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电子资料。逾期提交或未按期补正的,本院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五、申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重复申报。如弄虚作假,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并通报所在行业协会。

六、本院将根据执业规模、专业能力、行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入选初审名册的机构。

七、初审名册将在本院网站及上述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机构实名书面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将对有关异议进行复核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被异议机构从名单中予以剔除,并依次从后序名单中补充。管理人名册确定后将在本院网站及上述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 孙德富

联系电话:87393308

邮寄地址:杭州市之江路76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和信息化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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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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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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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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