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我国律师事务所目前存在的两种主要形式,一个是合伙律师事务所 ,另一个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占有律师事务所总数的大约三分之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够占有律师事务所的三分之一左右。民间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具备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只有政府举办的公办律师事务所,包括法律援助中心。

法人是对于投资人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投资人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

国家法律不允许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是以资合的。不具备法人性质当然合伙所及个人所是以人合为主,资合为辅性质的。

今后民办律师事务所应当会转向纯资合性质的,让投资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我觉得只要是纯资合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就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作就可以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实行公司化是必然趋势。

特别是民办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设立及运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根据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的意愿,也可以进行合伙形式或者个人形式的设立方式。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没有明确属于盈利企业性质的规定,严重限制了律师行业按照它的内在规律的发展,阻碍了律师事业的正常发展。

我觉得政府可以设立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办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

民办单位应当放开设立的限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由竞争,充分发挥民办律师事务所应有的作用,也允许商业资本进入到法律服务领域中来,进行社会化的大生产!更能提高法律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素质,适应社会法律市场的需求。

法律服务行业也是正在进行不断的改革。去年我看到了山东省司法厅下发的文件就提出来今后法律服务业要进行改革,要进行“减证放权”。尽管词语不多,但是能够看出法律服务行业今后改革的方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影响着经济基础。

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就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需要做出修改,并且需要根据经济基础的发展方向,要做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对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现有的模式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的优劣特点进行分析:合伙所是人多力量大,律师事务所形成决议需要合伙人一致通过,效率低下;个人所势单力薄,律师所的事务设立人一人决定就可以,效率非常高!实行的是个人独裁制。

至于合伙所与个人所规范化方面,我觉得总体来看个人所运作的还是比较规范的;合伙所人数较多,规范化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在盈利方面,个人所的盈利能力较强,合伙所很难盈利。因为合伙所面积大、装修高大上,行政人员很多,由此造成的运营费用较高。不过,有些大所也有一些是盈利的。

我这篇文章是谈的合伙所与个人所的区别,但是我也没有仅仅从苑于这个点,而是从更宽范畴来探讨律师所的性质及其今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这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能够保证我讲的就是一定正确,只不过今后律师事务所有按照我这个思路发展的可能而已。

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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