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所订合同的成立时间的规定。

【法条解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总则编第134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釆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承诺生效之时,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以,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因此,本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原则上将“承诺生效时”作为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所订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总则编第5条将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总则编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合同成立时间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本条在原则上将“承诺生效时”作为合同成立时间的同时,还作了但书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为法律另行规定留下空间,也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成立时间另行约定。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合同编第586条中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此外,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也可能会对合同成立时间作出另行约定。例如,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承诺生效后还要制作专门的合同书,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时合同始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承诺生效时间直接作为合同成立时间,而是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时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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