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
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皮某在朋友圈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诉至法院,要求皮某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发朋友圈谩骂污辱他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该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王雪法官)
答案揭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王雪法官:
皮某肯定是出于个人的情绪及主观推断,擅自微信的朋友圈里公布了刘某照片,而且配上的文字,即便是真实的,也属于刘某个人的隐私,实际上就导致了刘某名誉受到了损害,所以说皮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刘某的名誉侵权的行为,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
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如果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在自媒体平台上,言论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编辑:康乐 责任编辑:徐雯 监制: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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