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债权人应该怎样要回欠款?

为确保能够借到较大笔钱,发现提供担保物的价值不够的话,就会继续提供保证人做担保。不过,这样确定保证合同后,因为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果最后债务人没及时还上钱的话,那么就有怎样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债权人应该怎样要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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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而即将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也规定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要确定担保人怎样担责,需要先确定物的担保是由谁来提供的。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房子进行了抵押,那么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还钱的,那么需要先将房产拍卖实现价值还款,在不够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接着找保证人还款。

如果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要求其先实现债务人的抵押物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除债权、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话,那么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也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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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要求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其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导致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要求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是可以拒绝的。

事实上,在提供物保又提供人保的,如果物保是债务人拿的,被追偿时先实现抵押物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不管怎样还款,债务人最后还是最终的还款人,即使是保证人先还的,终究也是需要找债务人进行追偿,所以也就没必要那么麻烦,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了的,先将该财产实现了再接着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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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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