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三
【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邓政威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事实】:
被告李四驾驶被告王五名下的轿车途经××路段时,与原告张三驾驶的助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过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三无责任。
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李四驾驶的小型轿车事发时逾期未年审为由拒绝赔付,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并提交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以及投保单予以佐证。
但,同时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邓律师根据保险条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安全性能合格,被告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该损失由被告李四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结果】:
限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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