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要不回来,我对他的财产做保全有用吗?

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保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程序,是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保全可以划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我们在之前的内容中介绍过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主要讲一下财产保全,在实际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能起到的作用。

第一,避免债务人财产流失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并通过后,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从而预防因为诉讼时间较长等原因,债务人积极逃避债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法院判决作出并生效后能够有效地执行,从而在实质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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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赋予保全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保全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保全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在对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执行时,查封的实施既不为债权人创设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亦不产生程序法上的优先权,仅仅使债权人取得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的资格。但是,根据《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第15条”参与分配程序中,若执行标的物为诉讼前、诉讼中、仲裁前或仲裁中依债权人申请所保全的财产,在清偿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对该债权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损失,视具体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其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其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也就是说,即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由于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在财产分配阶段,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比其他未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多领取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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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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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第15条”参与分配程序中,若执行标的物为诉讼前、诉讼中、仲裁前或仲裁中依债权人申请所保全的财产,在清偿对该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对该债权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损失,视具体情况优先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其未受偿债权金额的20%;其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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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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