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应重视约定反诉或反诉应诉事项

反诉通常被认为是区别于本诉的另外一个案件。律师与委托人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代理范围是否包括向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应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无明确约定的,代理事项应视为不包括提起反诉或反诉应诉,需要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补充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但这种事后行为也容易遭致委托人的不解,甚至引发双方龃龉。

因此,对于反诉风险较高的案件,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及时提醒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权利或被反诉的风险,并对代理事项是否包括反诉或反诉应诉,以及收费问题一并做出明确约定。

案例: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根据委托人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事项包括反诉应诉,并约定不收取反诉应诉代理费。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且反诉金额超过本诉金额。该律所代理了反诉应诉后,认为未收取代理费太亏,主张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委托人支付反诉应诉代理事项的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条款文意清晰,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亦无反诉标的若超过本诉标的则另行收费的含义。律所作为专业团队,与委托人前期沟通中也明知所代理案件会出现反诉情形,却仍作上述约定,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该律所的代理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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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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