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故意杀人罪

刑法罪名| 故意杀人罪

刑法罪名|故意杀人罪

一、罪名:故意杀人罪

定义: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法条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罪名|故意杀人罪

二、相关案例

周某、邓九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判决日期

2022年6月22日

一审原告

周某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级别

刑事一审

一审被告

邓九堂

关联性描述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九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九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九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九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健康权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人邓九堂的故意杀人行为至原告人周某受伤,故被告人邓九堂应对原告人周某因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九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邓九堂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邓九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45401.2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刑法罪名|故意杀人罪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某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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