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查明的情况,不能排除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遗产仍需分配的可能。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妨碍继承问题后续处理的角度出发,继承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该责任应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被告任某、王某1、孙某1共同偿还原告井某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直至清偿为止(以48万元为基数,年利息为11%);2、判令任某、王某1、孙某1共同承担律师费1万元;3、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某宇因公司经营发展需求资金,向原告借款。2021年6月3日,在王某宇一再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原告与王某宇签订借款合同,确定借贷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王某宇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此外,王某宇另向原告多次借款,双方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6月13日、6月24日、7月6日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是5万元、20万元、5万元、13万元。以上43万元借款均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王某宇,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期限为一年,借款年利率为11%。2021年7月7日王某宇猝死后,王某宇之前投资项目搁置,原告不得已只能终止上述借款合同。原告与王某宇家属(王某宇母亲、王某宇女儿、王某宇妻子)多次商讨,均表示不继承借款人王某宇的上述债务。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

被告任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继承王某宇的任何遗产,且已经放弃继承,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王某宇的遗产。王某宇的遗产具体有什么并不知情,我也未继承王某宇的遗产,我不是适格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1.本案案由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我与王某宇没有婚姻关系,不是夫妻关系。王某宇去世后,我也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获得王某宇的任何遗产。2.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起诉状的陈述,《非信托类委托代理合同》均系原告与王某宇个人签署,该债务系王某宇个人债务,与我无关。3.原告与王某宇签署的《非信托类委托代理合同》均未到期,目前不具备向王某宇继承人主张清偿的前提条件。4.在本案前,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与本案相同的被告在法院起诉,出借金额是67万,本次出借金额是48万,原告频繁密集的向王某宇以及王某宇个人独资的公司出借款项,且金额巨大,我对原告出借资金的合法性表示怀疑,针对合同效力问题,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另对相类似案件,法院已作出判决,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6月3日,原告(甲方)与王某宇(乙方)签署非信托类借款合同,其中约定:一、双方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本人自有的资金出借给乙方,甲方出借乙方的资金为人民币50000元;二、双方同意出借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止;三、乙方承诺不得将甲方资金用于证券、股票、基金、期货、黄金、贵金属、艺术品等高风险投资。甲方为获得较高的利息,且熟知借款具有一定风险性,甲方同意乙方将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政策不禁止的其他领域或合法项目(包括对外投资,不含借贷),授权乙方在上述条件下自行决定借款用途;四、双方同意,乙方年预期利息为11%。年利息在上述比例以内的(含本数)部分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出借期限到期后借款本息一次性形式支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款人井某;五、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未续签出借手续的,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借款本金及已经产生的利息;如不能按时履行此项借款义务的,双方同意自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次日起,由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甲方本金及最低利息损失;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支付甲方年利息后,继续进行下一周期的出借事项活动,本合同顺延一年,以此类推。六、其他:1.甲方资金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账户后,视为本合同已实际开始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本合同立即终止和解除;如甲方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本金的,乙方仅需就已发生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本合同约定的年利息不再执行,同时甲方需按照本金及利息的5%,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要求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双方又不能在10日内协商一致的,本合同立即终止,并要求退回借款,乙方需付清已发生期间所产生的年预期利息及本金。3.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出的合理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该合同甲方签字处有原告签字,乙方盖章处有时代凌宇投资有限公司的盖章及王某宇的签名。

同年6月11日、6月13日、6月24日,7月6日、原告(甲方)与王某宇(乙方)分别签署非信托类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11万元、9万、5万元、13万元,出借期限为一年、预期收益为11%,合同约定与6月3日签订的合同一致。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宇均分别出具现金收款凭证,内容为王某宇收到原告交来的合同约定金额的款项。原告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原告分别将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至王某宇个人银行账户。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王某宇分别于6月11日、6月24日、7月6日作为保证人出具履约保函:本保证人王某宇个人自愿为时代凌宇投资有限公司完全履行其与井某已签订的合同书,保证下列各项:保证责任范围为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保证责任期间为一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保证为主合同债权责任连带担保,本保证的效力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如约履行完毕后担保行为自动失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另查明,王某宇于2021年7月7日去世。任某为王某宇之母,王某1为王某宇、王某2之女,王某宇与王某2于2016年8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依职权向相关婚姻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王某宇与孙某1的婚姻登记信息。现王某1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载明:王某1为王某宇之女,王某宇于2021年7月7日去世,王某1自愿放弃继承王某宇的遗产,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任某提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载明:任某为王某宇母亲,王某宇于2021年7月7日死亡,其自愿放弃继承王某宇遗留的全部遗产,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该声明经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公证。任某另提交租赁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书、王某宇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在王某宇去世后,任某从王某宇名下的银行账户对外支付王某宇欠付款项68万。

2021年11月5日,本案原告诉本案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1.判令任某、王某1、孙某1在继承王某宇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2.判令任某、王某1、孙某1共同承担律师费1.5万元;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任某、王某1、孙某1承担。本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3月7日,做出(2021)京0117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任某、王某1在继承王某宇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井某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二、任某、王某1在继承王某宇的遗产范围内支付井某律师费1.5万元;三、驳回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提交2021年10月14日,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律师咨询*律师代理费,价税合计为10000元。

四、争议焦点:

三被告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的遗产,放弃继承是否无清偿债务的责任。

五、法院认为:

原告与王某宇签订的《非信托类借款合同》及王某宇出具的履约保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宇系凌宇公司的全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去世后,该公司下落不明,经营状况不清,对于未到期的合同,原告在期限届满前向相关义务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王某宇法定继承人的任某、王某1虽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情况,不能排除王某宇留有遗产且遗产仍需分配的可能。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妨碍继承问题后续处理的角度出发,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任某、王某1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该责任应在其继承王某宇遗产的范围内。

另孙某1与王某宇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1非王某宇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对孙某1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被告任某、王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继承王某宇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井某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分别以5万元、5万元、11万元、9万元、5万、13万为基数,依次分别自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3日、2021年6月13、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2日、2022年6月12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7月5日止,均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22年6月3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6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任某、王某1在继承王某宇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井某律师费1万元;

3、驳回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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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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