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企业的性质”的影响

科斯|“企业的性质”的影响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12.29一2013.9.2),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曾提出“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即描叙一个经济体系内部的资源分配与产出,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形下,其经济效率所可能受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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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性质”发表后,影响很小或者说毫无影响达三四十年之久,所以评价它的影响必然集中在过去不久的时期内;不过我将按照50年前思想和事件的模样来阐明迄今为止发生的情况。

我的文章最初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我的前辈和上司中受到的是丝毫不感兴趣的冷遇,经济学界其他人的反应也差别不大。斯蒂格勒于1952年在为美国经济协会主编(与博尔丁一起)的《价格理论文选》上重印了这篇文章。那次重印增加了此文被引证的次数,但并未引起对文章提出的问题的任何实际兴趣。唯一我知道的、出现在70年代以前、以多少类似的方式严肃论述企业问题的是1961年8月发表在《经济学季刊》上的由马尔姆格伦撰写的“信息、预期和企业理论”一文。因此,当1970年11月我应邀在庆祝国民经济研究局成立50周年的大会上就“产业组织的政策问题和研究时机”发表论文时,我感到称“企业的性质”为“大量被人引证却很少被人运用”是有道理的。我指出我所关心的是当时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危机所在,经济学家在这个标题下论述的与如何组织产业毫不相干,它成了“关于企业、特别是在寡头垄断情况下的企业的价格和产出政策的研究”。

今天情况不同了,尽管对此我并不十分满意。大多数撰文论述产业组织的经济学家仍然把这一课题当做主要是与决定价格和产出有关。但是,从70年代和8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在尽力解决如何解释产业组织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更多地谈到“企业的性质”一文。张五常已经指出,自1966年以来,此文被引证的次数一直稳步增长,而且无疑比它发表以来50年间的任何时候都多。巴尼和奥奇主编的《组织经济学》和普特曼主编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于1986年都重印了“企业的性质”,使得对产业组织经济学不断增长的兴趣明显起来。威廉姆森1985年发表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1986年发表的《经济组织》进一步证实人们对产业组织的兴趣提高了。

为什么在70和80年代人们对我大约50年前提出的问题会有如此焕然一新的兴致呢?巴泽尔和科钦在一篇没有发表的论文中认为,现在表现出来的对“企业的性质”的兴趣反映了我发表在《法学与经济学杂志》1960年10月号上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的影响;而且认为,表面上由“企业的性质”派生出来的、关于产业组织的最新文献实际上是“社会成本问题”的论述的副产品。克莱因甚至说过,“社会成本问题”主要是对那篇较早的文章的重述,据克莱因说,两篇文章的论点都是“我们的模型失落了某种因素”,而这种失落的因素就是交易费用概念。不过事实上在这些文章中我内心没有这种一般的目标。

在一篇文章中,交易费用是用来表明,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包括在分析之中,那么企业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而在另一篇文章中我指出,如果交易费用没有引入分析之中,从问题的范围考虑,法律就没有意义。论述的结构在两篇文章中很相似,而用交易费用概念解决的问题却完全不同。回想起来,我认为很可能是这样,即“企业的性质”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被认为是已经明确地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之中。不过改变经济理论的特性并非我的目的。事实上,如果那篇文章中的想法是一个实际上不懂经济学的年轻人提出来的,那么他会有任何改变经济理论的目的是不可思议的。

在“企业的性质”中,我引入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的出现,仅此而已,别无他图。与此相类似,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运用交易费用概念来证实法律体系可以影响经济体系运转的方式,除此之外,别无他求。然而,与“企业的性质”不同,“社会成本问题”是个立竿见影的成功。它马上被人引用并广泛加以讨论,而且经久不衰。我不愿讨论为什么两篇文章使用如此相似的探索方法,却会受到如此不同的对待。不过我同意巴泽尔和科钦的意见:“社会成本问题”的通俗性对于重新燃起对“企业的性质”的兴趣必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不能说我已经明白在哪一点上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分析中将会改变全部经济理论——可能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至少从张五常回忆他在60年代后期与我的谈话中可以看出:到那时为止,我的观点看来已经相当清楚。其他经济学家现在对我关于交易费用对经济理论的重要性的观点赞同到什么程度,我不得而知。不过从70年代起,许多经济学家开始把各种管理手段的采用(包括企业的出现)解释为存在交易费用的反映,这是无可置疑的。

虽然70年代和80年代对我在“企业的性质”中的论述所给予的关注,部分地是由我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的观点及文章引起的对交易费用重要性的赏识所引发的,但威廉姆森的著作肯定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他1970年出版的《公司管理与企业行为》一书,特别是他1975年发表的《市场与科层》一书必然使许多经济学家认识到存在着一种与通常奉行的方法不同的对产业组织的探索方法。威廉姆森提出的替代的探索方法立足于把市场和科层加以区别;把交易费用结合到分析之中以及比经济学家通常所做的更加仔细得多地考察企业的内部组织问题。他提到他的探索方法与“企业的性质”有很多共同之处。这必然导致一些经济学家考察或重新考察我的那篇文章。威廉姆森同意他称之为我对1970年形势的“严峻评价”。然而他把我的论点被频繁地誉为“远见卓识”却不被使用归咎于它较少可操作性,正如他在1975年所说的,“他使交易费用适当地成为分析的中心概念,却不能以系统地运用于估价企业和市场之间完成交易的效率的形式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威廉姆森在1985年和1986年重申了这一观点。我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标准的经济理论总的来说是论述无交易费用世界的。将这些费用明确地结合到理论分析之中会有意义深远的影响。沃利斯和诺思已经估计出交易费用为国民生产总值的50%左右。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它们对经济体系运转的影响必然是深远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定价的方法,合同的安排,经济组织的形式都将受到影响,并将受到重大影响。此外,经济体系的这些特征将被相互联系起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将依定价的方法、合同的安排和经济组织的形式而定;定价的方法将依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合同的安排、经济组织的形式而定;等等。因此,将交易费用纳入经济分析之中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30年代早期,我对经济学所知甚少,所以也没有这样的企图,这是不足为奇的。

考虑一下包含在邓肯·布莱克的《委员会和选举的理论》一书的前言中的评论,就可以说明把交易费用结合到经济分析之中所面临的问题。他说,“多年以前,我曾通过与我的同事罗纳德·H·科斯教授就其企业性质的观点进行讨论来帮助我找出发展的总路线。”1932-1934年布莱克和我都是邓迪经济与商业学院的助理讲师。我与他详细地讨论了我的观点,而且我知道我关于企业所说的话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我在分析企业活动时强调的因素似乎没有反映在《委员会和选举的理论》中,他的评论把我难住了。布莱克在通信中作了如下的解释:“缺乏可见的联系的部分原因是,尽管在得出委员会理论方面我使用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例如得出一种政党理论),但在发表时我决意去掉所有不能以数学形式加以表述的材料。”布莱克不能把交易费用(或者说它们与政治体系的主要特征的联系)用数学形式表述并非由于他没有运用数学的能力,布莱克在转向经济学以前已经取得了物理学和数学学位。这个问题说明了在对政治体系的运转进行精确的研究时,交易费用概念所起的作用。对政治科学如此,对经济学也是如此。

不过,抛开课题的内在困难不谈,现在看来我在“企业的性质”的表述上存在弱点,阻碍了它的进一步发展。我在文章发表时已经意识到这个弱点,但是直到准备这篇讲稿时,我才认识到它对于这个课题的发展会有多么严重。这是我50多年来第一次对企业问题进行现实的思考。了解这一点很重要,我是一个经济学方面的里普·范温克尔,因此不能指望我将对我的见解提出实证性的陈述,更谈不上我能对近来为这一文献作出的贡献进行评价了。目前我对其中一些文献才开始研究,其他的至今没有机会阅读。现在我能做的就是表明我的一般见解。不过我的评论不会没有说服力,我应该直接了当地说,在我认为“企业的性质”的陈述存在弱点时,我读到过的评论文章似乎没有察觉到这些弱点,而且现在就这个课题所说的一大堆话在我看来也是文不对题的。

我认为我的文章的主要弱点之一是使用雇主-雇员关系作为企业的原型。它给出了一个不完善的企业图像。不过更重要的是,我认为它使我们把注意力放错了地方。用雇主-雇员关系来类比企业所造成的缺陷,我在30年代就充分意识到了。我在文章的最后一节里,试图表明我对企业的概念的现实主义态度。我把它比作雇主和雇员的法律关系。然而,我在脚注中又补充说,法律概念和经济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含有由别人的财产或他们的劳动控制的意思”。而且在1934年前后写的注释中,我说雇主与雇员的契约接近于企业关系,但是,除非“为了相互合作的事情与人签订一些这样的契约”,否则完全的企业关系不会发生。可是,在文章的正文里,至少有一处看来我忘掉了这个必要的条件,而且写得仿佛全部内涵就是雇主-雇员关系。我这样写道,“重要的是注意契约的特征,即注意企业中被雇佣的生产要素是如何进入的。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是,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对于这一段话我插入的脚注声明:没有限度,就会有“自愿奴隶”。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在这一特殊章节中,我心目中的生产要素就是劳动力,而我说的契约就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契约。由于强调雇主-雇员关系,结果没有考察契约能使企业组织者以获得、出租或借入资本来指挥资本(设备或现金)的使用。这大概由于50年前我所掌握的知识还不足以驾驭这些问题。

这种不完善是个瑕疵,但它本身并未对我的一般理论纲要造成严重的损害。其实,从“企业的性质”的目的是想说明为什么会存在企业这一点来说,我的讲解是十分恰当的。但是,如果人们关心的是对企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的分析,那么,我认为我表达思想的方法导致或者说鼓励了过分强调企业作为生产要素的买主的作用及其对契约安排的选择。把企业提炼为它所使用的要素投入的买主,结果使得经济学家们倾向于忽视企业的主要活动:经营业务。同时也会掩盖“企业的性质”中的关键思想:把协调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活动的费用与通过市场交易或在其他一些企业内部进行经营带来同样结果的费用进行对比。

让我们来设想一下一个没有企业的经济体系,尽管这种假设可能很困难。假设全部交易都通过要素之间订立契约来进行。由契约规定彼此提供的服务,这中间没有任何人的指挥。契约也可用于要素(要素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销售。这一过程是如何具体运转的是难以描述的,甚至是不可想象的。一种要素可能负责对消费者的产品销售情况也可能是这样:一种要素负责向一些要素销售由其他要素制成的零部件,同时另外一种要素承担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任务,或者是另一种情况,消费者可以与所有提供服务、制成产品的要素订立契约。这就存在大批可能的契约安排,但是,没有企业谁都不能指挥生产要素。在这样一种体系中,资源配置将直接依靠价格机制,而大量有用资源将被汲取来安排成交所需的契约和在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如果修改一下理论假设,允许形成企业,那么情况就完全改观了。如果企业组织者们能够向要素所有者支付比他们在上述体系中所能获得的更多的报酬,他们就能够与生产要素所有者订立契约,在契约的基础上生产要素服从他们的指挥;如果企业组织者能够以低于上述体系中的销售价格销售成品,他们就能够将产品销售出去。实际上这意味着经营费用(包括与生产要素或其他企业订立契约的费用以及销售产品的费用)低于完全市场体系下带来的交易费用时,组成企业就是有利可图的,因为这一差额是要素收益较高而产品价格较低的源泉。在“企业的性质”中我解释了为什么在我看来这种差额经常会大到足以带来上述结果是合情合理的:“某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他所管的一些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契约。当然,这种管理如果作为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一系列的契约就是必需的。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作了不同的、也许是更好的描述:“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事实上,……企业要获得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重新安排,而是作为权利如何使用的行政决定的结果。企业的出现导致契约安排大大简化,其特征可以用“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所代替”来表明。我撰写“企业的性质”时,肯定没有认识到:企业的出现,作为一种推论,会以企业之间的交易取代要素与要素之间的交易,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取代要素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这也必然具有简化订约过程的作用。

当然,企业的经营费用不仅必须低于没有企业的经济体系中会发生的交易费用,而且必须低于其他企业进行同样经营所带来的费用。如果不是这样,人们就会组织其他的企业,就会抬高付给生产要素的报酬,销售的产品价格就会下降,直到成本与收入之间的差额大大缩小以致第一家企业不能盈利为止。这个论述也同样适用于企业可能从事的所有活动的组合。这就使得这种制度化生产结构成为把产出的总成本减少到最小程度的结构。

随着企业之间竞相做好协调生产要素活动的工作而出现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过去应该成为生产要素之间的交易的事情大部被免除了,而且被封锁在企业内部,尽管企业内部可能存在一些市场。它也导致了这样一种情况,即除生产要素服务的购入和零售贸易外,大多数市场交易将是企业间的交易。对企业之间市场交易的替代选择是将参与交易的这个或那个企业,纳入一个企业的范围之中。因此为什么纵向一体化被认为是产业组织的主要问题之一,就容易理解了。不过在我看来,如果我们在更加全面的理论结构中研究纵向一体化问题,我们将取得更为坚实的进展。

在“企业的性质”中,没有这种综合的理论。我那篇文章的目的是简要地说明为什么会存在企业;为此,只要说明存在着能因企业的形成而避免的费用(即现在通常所说的交易费用)就足够了。当然,只有当避免了的费用大于企业在协调生产要素活动中所承担的费用,组织企业才是有利的。我不想揭示决定企业何时形成的因素。我愿意对假定生产要素之间的市场交易费用经常超过企业通过协调生产要素带来相同结果所承担的费用为什么是有道理的提出似乎可信的理由。但这并未告诉我们生产的制度结构将是什么样子的。这依哪些企业能以最低费用进行这种特殊活动而定,而这一点又可能极大地取决于企业正在从事的其他活动。1970年我在国民经济研究局的演讲中抱怨我们对一个企业用从事附加活动的费用所进行的活动的效果知之甚少。我的印象是对此我们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需要的是能将所有这些因素联结成前后一致的理论体系的理论纲要。我在这里不会提出这样一个理论纲要,但是为了有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我希望阐明长期契约的作用。

我在“企业的性质”中说明企业存在的基本理由(节约要素之间的签约费用)以后,附加了对长期契约的论述,但不是论述其替代企业内部协调的作用,而是将其作为能使企业存在的事物。看来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观点的不规则特性,显然我在撰写“企业的性质”时也不知道。这种观点是在笨拙地适应我的理论纲要的其余部分。我认为选择长期契约可以避免一系列短期契约带来的附加费用,或者因为它可能适合参与各方的风险偏好。然后我说契约期限愈长,买方愈不愿意详尽规定其需求。今天我们喜欢用交易费用来表达这个思想并解释说:契约期限愈长,则在契约中列举可能发生的全部意外事故和要求服务提供者在这些不同境况中提供服务的代价就愈高。然后我又说长期契约对从事多种活动的供应者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但对买方则不然。结果,用一般性的措辞规定所需提供的东西而细节留待日后决定。迄至今日,看来我的观点依然正确,不过我推断说,“当资源的调配(在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这种方式变得依赖买方时,那种我称之为‘企业’的关系便可以产生。”对此,正如我在30年代中期在注解中所说的,现在我宁愿说这样一种关系接近于企业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组织者与几件由他协调其活动的要素订有契约时才会产生。当然,导致组织者与一个要素签订这样一种契约的同样理由也可能带来与其他要素的类似契约,结果一个企业就十分自然地从这样一种状况中产生了。企业存在于这种环境之中的基本原理,和上述的原理一样,带来交易费用的减少,但是减少的不是生产要素之间的交易所引起的费用,而是企业组织者和所使用的生产要素之间的交易所引起的费用。我在“企业的性质”中声称这个论述对“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然而,那种认为与订立长期契约在有关的问题将导致本来不会存在的企业形成企业的假设是否成立,取决于从事这一活动的生产要素之间的订约费用是否低到足以使一个企业无论如何不会形成。在我看来,这样一种假设不会是一个肯定成立的假设。企业组织者与生产要素订立契约的费用为什么高的理由也适用于一生产要素与另一生产要素订立契约的情形。所以长期契约订得称心如意会正常地导致本来不该存在的企业也形成企业,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是不可能的。我在“企业的性质”中补充说,这一论述不适用于物品,因为它不像劳动,“主要条款能够事前在契约中规定,至于细节,以后可以决定,并且不很重要。”现在看来这未必准确可靠。在购置大多数物品时,交货时间、发送数量和交货地点并非“不很重要”。尽管如此,我终究相信我在“企业的性质”中间接提到的物品长期契约所造成的问题看来在实践中并未使得纵向一体化成为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我这样说是因为我在1945年有机会考察过许多长期契约,发现它们普遍都不规定像交货时间、数量(总数除外)或者交货地点这样一些项目,这些都是以后决定的。然而,毫无疑问我是在论述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我没有机会揭示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是如何解决的,但是我是带着清晰的印象离开的,即不必凭借纵向一体化,企业也能解决长期契约中固有的、在经济学家看来是如此难以驾驭的问题。现在看来,长期契约作为促使企业形成的因素相对来说是不重要的。但是长期契约和纵向一体化作为企业之间的订约问题可供选择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仍然是个重要问题。

今天,许多撰文讨论企业问题的经济学家似乎相信,纵向一体化主要发生在存在资产专用的时候,因为资产专用引起对机会主义行为的鼓励。通常最容易想象的情况是:一个企业为了供应另一企业,必须投资,而这种投资除了使之充当买主的供应者的角色外毫无价值。这种投资包括为设计特殊设备或者研究顾客问题而支出的款项。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有人认为,一旦进行了这些投资,买主就受到鼓励把价格压低到这种投资无利可获的水平,因为投资生产的东西除对这种特殊主顾有用外别无价值,考虑到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供应者就不愿投资,这样就将买主置于只得自己投资,否则不可能获得投资所提供的服务。有时人们设想不是买主而是供应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一旦买主同意从特定供应者那里购买所需要的物品或服务,并且做出相应计划,于是对生产者来说,转向另一企业将是代价高昂的,此刻供应者就处于抬高要价的地位,索要高于当初协商时生产者已经愿意支付的价格,因此价格不时出现仿佛同时又涨又落的情况。但是为了防止混乱和简化讲解,我暂时限于考察鼓励买主进行机会主义活动的方面(最为人们普遍引用的情况)。

采取这种作法的风险是现实的,不过经济学家面临的任务是揭示何时采用长期契约为好,何时采用纵向一体化为好。研究这个课题的现代经典论文看来要算1978年发表并被收入巴尼和奥奇主编的《现代论文汇编》由普特尔曼重印的克莱因、克劳福德和艾尔奇安合写的“纵向一体化、可转移性租金和竞争性缔约过程”一文。克莱因及其合撰者在序言中说,“我们强调的可能对契约产生严重违约威胁的特殊环境,就是可占用准租金的出现。在做出专用投资和产生准租金以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是非常现实的。按照科斯的理论,可用两种可能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即纵向一体化或者契约。”随后他们接着说,“支撑这篇论文的分析的决定性假设是:由于资产更加专用化和产生更多可转移性准租金(因而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增加收益),签订契约的费用一般比纵向一体化的费用增长更多,因此假设其他情况保持不变,我们更可能奉行纵向一体化。”如同罗宾逊夫人在类似的场合说的,如果我们正好注视到某人把兔子放进帽子里,那么我们看到他从帽子里变出兔子来也就不会感到惊讶了。关于签订契约的费用与纵向一体化的费用的关系,读者希望揭示的却是以假设出现,即使这样,他们从假设中得出的结论即使不是错误的,我相信也是令人费解的。纵向一体化抑或长期契约是否代表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取决于这两种可供选择的安排的绝对费用关系。即使由于资产变得更为专用化,而且准租金增长,从而签订契约的费用比纵向一体化的费用增长较多,纵向一体化也不会代替长期契约,除非签订契约的费用变得比纵向一体化的费用更大——从实际见到的任何准租金的价值来说,这种情况可能从未发生过。总而言之,我非常怀疑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有规则的关系。

我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早在1932年(正如我在第一讲中所解释的),我实质上已提出了与克莱因和其他人的文章中出现的观点相同的论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性质”一文正是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的结果——我没有把它当作对纵向一体化的一般解释。在那篇文章中丝毫没有论述资产专用性的痕迹。下面我将解释这个问题。尤为有趣的是,克莱因和他的同事们把这个问题作为他们的论点的例证之一,而我早在他们提出这一观点前46年就批驳了这种观点。我在1932年3月24日致福勒的一封信中说,“假设一种特定产品的生产需要一种价格昂贵的专用设备,而改装这种设备的成本很高。于是这个专为一个用户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发现它面临一个风险——用户可能将其需求转向别处,或者运用其垄断能力强行降价——该设备没有供给价格。现在这种风险必然意味着为这笔资本支付的利率是高得多的。……如果用户企业决定制造这种产品,这个风险就没有了,而且情况很可能这样:资本费用的差额将大大抵销实际运营中相对的效率低下。”通过与企业家的讨论,我确信这种风险是确实存在的:供应者往往不愿向一个主顾销售其产量的太大份额。可是不久我收集到其他资料,这些资料使得我不是怀疑风险的现实性,而是怀疑其重要性。有许多契约避免了这种风险。我发现,我比那些不得不处理这个问题的企业家们更加为此感到困惑不解。所以当我于1934年着手撰写“企业的性质”的草稿时,另一串想法必然加重我的怀疑态度。在第二讲中,我引用了若干可能写于1934年前后的草稿,其中讨论了欺诈行为是否会助长一体化的问题。机会主义行为未必就是欺诈行为(尽管它可能是),但是可以运用同样的探讨方法来估量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一个行骗的企业可能暂时获利,但一经识破,就失去了日后的生意,而且我认为这理所当然地会使骗子无利可图。一个类似的论述提出,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理所当然地无利可图,而且由于奉行此道的企业必然被识破,所以这个论述增加了说服力。长期契约的履行通常伴以不受契约支配的非正式安排(这至少是我1945年的调查所表明的)以及这种探讨方法看来有效的事实,使我想到企业需要重视其行为对日后生意的影响,这一需要通常会有效地制约对机会主义行为的癖好。当然,还有可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的契约安排,从而使机会主义行为更加不可能发生。我在1932年致福勒的一封信中引证了这种安排,即安排用户企业支付专用设备(譬如冲模)的费用。显然还有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合同规定,只是我没有在信中描述罢了。所有这些必然使我怀疑有关资产专用性的论述。但是,鉴于克莱因、克劳福德和艾尔奇安用来描绘其论点的例证之一通用汽车公司于1926年获得费舍车身公司已经不拥有的40%的股份(他们从1919年起拥有60%的股份),我在思想上也荒唐透顶地虚构起来。克莱因及其同事把这种股份交易归咎于制订车身供应契约中所遇到的困难,合同一方面使通用汽车公司打消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也未“给费舍车身公司从通用汽车公司那里获益”创造了机会。至少,通用汽车公司对这种契约安排是不满意的。“另外”,正如克莱因及其同事所说的“费舍车身公司拒绝将其车身工厂迁到通用汽车公司的装配工厂附近,而通用汽车公司则声称迁移对生产效率是必要的(但它需要一大笔严格专用的投资,而这可能要占用费舍车身公司的投资)。”

我于1932年,即通用汽车公司取得对费舍车身公司的完全控制大约6年之后参观了通用汽车公司,而且我记得有人告诉我他们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是确保车身工厂设在装配工厂附近。几星期后,我参观了密尔沃基的A.O.史密斯工厂。A.O.史密斯公司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汽车车体制造商,其产量占美国总产量的50%左右。它的主要主顾是通用汽车公司。A.O.史密斯工厂是我见过的最自动化的工厂。通过全自动工序,带钢被制成汽车车体。我访问过的美国企业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初露头角的英国工厂经理不能不参观的一家工厂,必定会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我很幸运,1932年适逢经济萧条的谷底,在工商界找不到工作,于是我去了邓迪,而且成了一名经济学家。但是我保留着对A.O.史密斯工厂的记忆,我见到的是汽车制造的一个繁重而重要的部分,它用昂贵和高度专用的设备进行加工,并且航行数百海里将产品运到密执安州的通用汽车公司装配工厂——可是制造商A.O.史密斯工厂显然与通用汽车公司有着和谐的关系。这次参观使我怀疑能从费舍车身公司的实例中吸取什么普遍性教训。后来发生的事情没有使我改变看法。1979年,据说A.O.史密斯公司仍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车体制造商,而通用汽车公司是其主要顾主。1983年,根据A.O.史密斯公司的年度报告,美国的10部畅销轿车中,有4部是用A.O.史密斯公司的车体制造的,其中两部是通用汽车公司的大型轿车,而A.O.史密斯公司又是这种轿车的大型分隔式车体的唯一供应者。很难相信,如果通用汽车公司或者A.O.史密斯公司机会主义地行事,这种业务关系能够维持50多年之久。

1970年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说明了A.O.史密斯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之间的契约安排的详细情况。A.O.史密斯公司再次被描述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和卡车车体的独立制造商。而且实际上它的全部客车车体(而不是卡车车体)都销售给通用汽车公司的各个分部。我们得知A.O.史密斯公司并未得到一份确切数字的车体定货单,只是签订一份特定数量的全年协议,这多少类似于我在1945年考察的长期契约中的那些内容。价格经年度协商决定,但是如果修改设计或成本变化时则重新进行协商。在设计和检测车体方面,A.O.史密斯公司与通用汽车公司密切合作。重大的车型变化将使A.O.史密斯公司为新机床的使用、生产线的安排和生产工厂的培训支付大量开支。生产车体所需的机床或者由A.O.史密斯公司制造,或者由他们购买,然后卖给他们的主顾并归主顾所有。然而,由于这种关系的许多方面没有包括在机床安装之内,通用汽车公司显然处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有利地位,如果它想要这样做的话。看来,要末是通用汽车公司没这样做,要末是A.O.史密斯公司反应迟钝。

斯蒂格勒在他的“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一文中评论19世纪的英国经济组织时认为,A. O.史密斯公司的做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那些相信企业之间的交易是昂贵的,而企业内部的交易则是免费的人们还是学学这一成绩卓著的时期的英国经济组织为好。在金属贸易中心伯明翰,专业化推行到几乎难以置信的程度。”然后,斯蒂格勒引用了G.C.艾伦关于1860年轻兵器工业组织的报告。这是很有启发性的,因为金属贸易中心的经营者有必要进行高度专业化的投资,这种投资给机会主义行为以鼓励,当然,经不起诱惑的人会发现他们极少接到回头生意。

纵向一体化是个重要课题。不过,正如我以前所说的,我认为如果我们用一种更为全面的理论来分析这一问题,我们就能更好地了解它。现在我能做的就是简要地表明我所说的这种全面理论的一般特征应该是什么。如果我们从想象的一个只有生产要素的世界出发,为了克服交易费用极高的协作障碍,企业将自然地出现。由于这些企业的存在和扩大,交易费用将趋于下降,因为企业间的交易将取代要家与要素之间的交易;而且这将抑制企业的扩张。另外,我年轻时称之为管理报酬递减的官僚主义僵化也将随企业的扩张而提高其协调要素活动的费用。这也将趋于限制企业的行为,不过其过程要复杂得多。在“企业的性质”中,我说一个企业倾向于扩张其控制范围直到其费用不再少于由市场交易或在一些其他企业内部经营而取得同样结果的费用时为止。不过在那篇文章中我强调交易费用与组织费用的对比,而且没有调查促使组织费用在一些企业比在其他企业低的因素。如果主要目的(像我的目的就是)是说明为什么会存在企业,这样表达是颇为令人满意的。但是,如果人们必须从总体上说明经济体系中生产的制度结构的话,那么揭示为什么组织特殊活动的费用在企业中千差万别的理由就是必要的了。

我们可以想象,就像星系形成于原生物质一样,在决定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的相互关系的力量影响下,生产的制度结构形成了。这种相互关系极其复杂,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包括价格实践、契约安排和组织形式,而且如同我撰写“社会成本问题”时开始认识到的,所有这些相互关系都受法律状况的影响,法律状况也需要在分析中加以考虑。不过那是一个把这些相互关系具体化的理论纲要,我相信那个纲要能使我的“企业的性质”的探讨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一些读者提出要将这种分析纲要以数学形式加以表述,我不会把他们的劝告置诸脑后。只有当这种分析力量被用来启发我们认识现实的而不是臆想的世界时,它才赋予我们以希望。所有这一切要求进行大量的实验性工作,这也正是我为什么设想“企业的性质”中的基本思想可以构成经济分析的生动部分的理由。

常言道,年轻人有憧憬,老年人有梦想。我的梦想就是建立一种能使我们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的理论。在“企业的性质”中,这项工作只做了一半——说明了为什么会存在企业,但没有说明企业所担当的功能是如何在它们中间进行分工的。我的梦想就是完成这项我在大约55年前就开始的工作,并参与发展这样一种全面的理论。因此,一旦我目前承担的项目与此不相适应,我就准备放下我现在从事的研究项目,加入正在这个领域工作的经济学家的行列。我打算再度扬帆探寻通往中国之路,即使我此刻所做一切可能是发现美洲,我也不会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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