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2023年云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转自: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前言: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公交[2023]47号)。结合云南省之前发布的2022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编整

2023年云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2023年5月25日 云公交[2023]47号)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202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请对照执行。

附件:

1、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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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云南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16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240元

3、年职工平均工资 123170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436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824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3170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802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29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336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6436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038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817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5759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8490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926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4204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524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246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5864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5126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115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6996元。

说明:

1、目前云南省统计局已公布 2022年度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云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216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240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3年云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6158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云南地区2022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云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云高法发电〔2021〕12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及《关于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民一)明传〔2021〕1号)授权,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全省各级法院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后的民事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前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仍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高法发电〔2020〕80号〕执行。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四、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2021年5月13日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

云高法发电〔2020〕80号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经我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审议,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适用标准

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试点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各中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辖区法院转发。试点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一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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