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误工,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那么,该损失应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由此可知,误工费的数额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的乘积。

确定上述两项的方法具体如下:

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的计算方法。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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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1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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