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律师的第一感性认识是什么?

律师,当律师的人,是不是口才都很好?是不是认识很多公检法的人?是不是可以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是不是像港剧那里面一样,头戴一顶律师帽之类的……

这可能是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一种“误解”。今天,我就几个简单的问题给大家谈一谈个人认识与看法,仅供参考。

你对律师的第一感性认识是什么?

1.律师开庭是不是像港台电视剧那样,头戴一顶律师帽……

在众多问题中,这个问题应该是问我问得最多的问题。

在TVB的诸多经典电视剧中,律师是少不了的职业之一。不同港剧,律师的性格各异,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头戴一顶律师帽,身着律师袍,在法庭上旁征博引、针锋相对、侃侃而谈。这一律师形象深深地影响了70、80,甚至90后的择业观和人生观。

有人就问了:你们开庭,是不是也穿律师袍,带律师帽,看起来威风的样子呢?

我只能说,问这问题的人是看电视剧看多了。

实际上,早在2001年,司法部就已经委托全国律协制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3月30日,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该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律师出庭应统一着装,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这种服饰是比较严肃、庄重的。

其实,在上面的规定中,没有所谓的“律师帽”的规定。话说回来,衣着得体、敬畏法律,足矣!

2.律师的口才是不是很好?

这个不尽其然,律师也有“嘴笨”的。比如我,就是属于嘴比较笨的那一款。

我个人认为,律师口才好不好并不是评判能否成为律师的重要标准。只是说,口才好,能说会道,可能相对有一些优势。至少,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应该会这样想,“这个律师这么能说,是不是打官司很厉害?”“这个律师口才这么好,找他一定没错。”

我以为,快速抓住重点,擅于适用法条,思维敏捷、随机应变才是一个律师应该拥有的一些素质。

(1)快速抓住重点

以与当事人沟通案情为例,很多当事人与我沟通,说话时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重点、事无巨细,一一道来,如果让他说上一两个小时也可能不着边际。这个时候,我就会从其谈话中抓住一些案件的重点、难点,甚至打断他的话,为其总结出一二三。尤其是离婚案件,家长里短、拌嘴打闹,让当事人说一天都不带重复的。这种就需要我及时引导,沟通要点、交流重点。庭审过程中,也不乏有这类当事人,同样需要律师把控并质证。

(2)擅于适用法条

这应该是一个律师的基本素质。以“未签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为例,是不是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公司就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未必!

形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法律不只一条,我会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另外的法律法规。比如,如果公司有《应聘登记表》《入职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文件,且文件内有录用部门、录用职位、入职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工作地点、公司名称、员工身份信息等内容,那我为什么不可以选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0条规定呢?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此,我就不再详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链接文章《没有劳动合同就一定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https://mp.weixin.qq.com/s/yR7QevPGiH0-baLitcvMfg》。

(3)思维敏捷、随机应变

这个主要表现在庭审过程中,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哪些该反对,哪些该认可,该怎么质证,哪些需要质证,自己的思维一定要敏捷。话可以慢慢说,也不用说得那么慷慨激昂、娓娓道来,但一定要把事情说清楚,且有理有节、有理有据。不要等到质证时间都过了,你还没有反应过来,对方说了哪些话,表达了哪几层意思。

比如,在我2018年的一次房屋产权证延期办理的案件中,对方律师提出一个问题,说目前产权证和国土证两证合一,因为政策变动导致证件办理的时间延后,当时我就反驳道,政策变动是合同签订之后的事情,而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产权证办理截止时间都是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所以不能以此为由,延期办理房屋证件。

3.律师开庭是不是对适用法条信手拈来?

开庭,是不是像TVB的诸多经典电视剧中演的一样,在法庭上旁征博引、针锋相对、侃侃而谈,法条信手拈来?非也,我反正不行!

庭前精心准备才是重点。开庭之前,我会把需要使用的证据、法条、代理意见等都准备好,同时预设一下对方可能会拿出哪些证据,法官可能会询问哪些问题等,做到心中有成竹,手上有资料,嘴上有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信手拈来”。否则,律师在哪里去“拈”?

当然,排除每个律师经常使用的几款法条,像“床前明月光”那首诗一样,背得滚瓜烂熟的情况。

4.律师是不是认识很多公检法的内部人员?

在解答这一疑问之前,我首先得反过来问想知道这个答案的朋友们,律师认识公检法的人员,这个问题有那么重要吗?

打官司,讲的是证据,说的是事实,用的是法条,公检法的人员认识与否跟打官司没有半毛钱的关系!​难道他们能大笔一挥,你想要什么判决结果,就写什么结果?​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国建设的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切都靠事实和证据说话,正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认识与不认识公检法的人员,法院都得秉公执法。

如果你认为不公,那要么是你证据准备不够充分,要么是法官对案件的理解角度不同,认识问题有别。

5.律师是不是可以随意查看他人信息?

我们先假设一下,假设律师可以随意查询他人信息,看看这个问题是不是成立?

据司法部政府网2019年3月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42.3万多人,比2017年底增长了14.8%。如果按照所谓的“六度空间理论”(即你至多只要通过六个人就能认识全世界的任意一个人)来分析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查询到别人的个人信息。那么这个假设首先不能成立的就是针对“律师”这个职业,应该说,不是律师可以随意查询他人信息,而是所有人都可以随意知道他人信息。

再者,别说是律师没有这么大的能耐,就是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都不敢随意查看他人信息。至少截至目前为止,律师还没有这个权利。​即便是律师因为案件需要,必须使用某个人的个人信息时,都会通过合法手段,一波三折才能查到。

​其实,在生活中,有很多大家对律师的一些误解或者说是错误的认识,这里就不一一累述。说这些,意在告诉大家,律师也仅仅是一份职业,如同程序员、销售员,只是不如他们赚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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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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