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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罚金数额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997年修订刑法时沿用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未作修改。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刑,是强制罪犯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对其犯罪行为在经济上施以制裁。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明确罚金的数额以便执行。刑法分则条文对于可以判处罚金刑的犯罪的罚金数额,有的规定了具体的数额幅度,有的规定按照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的一定倍数或者比例判处,有的未对数额或者倍数、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罚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的情况掌握。本条作为总则条款,对罚金数额确定的原则作出规定,既对制定和修改刑法分则有关罚金刑的规定时科学设定罚金刑有指导意义,也对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有指导作用。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配置刑罚时,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对于性质、情节比较轻的犯罪,如过失犯罪等,规定较轻的刑罚。这一原则既适用于自由刑的设定,也适用于财产刑的设定。
犯罪情节的轻重体现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可以判处罚金的犯罪主要是涉及经济利益、有违法所得的犯罪,对于这些犯罪,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同时,再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罚金施以经济上的制裁,体现了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的精神。同时,考虑到一些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除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之外,为了在经济上制裁犯罪活动,消灭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再犯罪能力,刑法也设定了相应的罚金刑。这种情况下,刑法规定依照犯罪情节判处罚金,对于在经济上与犯罪作斗争就有了更重要的意义。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决定罚金数额的依据是“犯罪情节”。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影响犯罪行为人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情况。同时,犯罪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也需要作为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行为人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行为人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行为人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行为人起不到惩戒作用。
刑法分则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各有关犯罪的具体情况,对于可以判处罚金的犯罪的罚金数额作出不同规定,有的条文未具体规定罚金数额,对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或者倍数、比例。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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